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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宪法中的劳动权利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世界142个国家中有55%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这是我国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的,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表述。[4]从上述表述看,在宪法学维度上大家对于劳动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已达成共识,但针对我国宪法表述——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意见分歧。[7]尽管宪法学界至今未形成关于劳动权概念的统一认识,但我们可以发现,宪法维度上的劳动权概念局限于公法范畴、实体法范畴,主要着眼于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

解读宪法中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入宪是以法的社会化以及国家职能的扩展为理论基础的。在法的社会化理论背景下,公民基本权利在传统的自由、平等、财产权等私权基础上增加了社会性权利,作为国家职能的扩大,伴随着国家由消极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积极的社会调控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消极权利基础上增加了积极权利,劳动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种社会性权利和积极权利开始成为宪法权利。最早将劳动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进宪法的是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其明确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虽然该法很快被法西斯政权废除,但它所体现的一些原则,如保障生存权原则、所有权伴随义务原则、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等作为20世纪宪法范例而展现于世界。从此以后,工作权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20世纪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世界142个国家中有55%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我国1954年宪法、1972年宪法及1978年宪法均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我国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的,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表述。

我国宪法学领域对劳动权概念界定最早见于关怀先生在建国后所写的第一篇有关劳动权的论文《论我国公民的劳动权》一文,他指出,“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到有保障的工作和按照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获得报酬的权利”。[3]“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以获得生存和追求发展的权利。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4]从上述表述看,在宪法学维度上大家对于劳动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已达成共识,但针对我国宪法表述——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意见分歧。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该表述建立在1982年宪法制定时我国社会条件基础上,认为在当时条件下,该含义是指不劳动者不得食,是与当时的社会分配制度相联系的。同时,也与计划经济下的就业制度相联系。”[5]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我国并不否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形式,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也导致国家无法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岗位,这样,劳动义务的实现也变得缺乏现实基础。也有学者尽管对宪法表述表示赞成,但认为该表述中的义务部分并非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是“仅具有一定道德意义上的指导性内涵”。[6]或者“只是一种国家与劳动者作为主人的政治的相互承认”。[7](www.xing528.com)

尽管宪法学界至今未形成关于劳动权概念的统一认识,但我们可以发现,宪法维度上的劳动权概念局限于公法范畴实体法范畴,主要着眼于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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