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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宪法在劳动权领域的整合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第42条是对公民劳动权的集中规定,其中涉及就业权、适当工作条件权、报酬权和福利待遇权。此外在其他条文中又规定了休息权、集会结社权、妇女平等劳动权和特殊保障权。但由于我国劳动权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劳动权内容。

国际法与宪法在劳动权领域的整合探讨

法理学维度上加以梳理,两者关系应该是:宪法劳动权内容以国际人权法中的劳动权内容为基准,但国际劳动人权应该只是一个基准,一国宪法上的劳动权内容应该不低于但可以不限于国际劳动人权。“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人权是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由于宪法具有国内公法性,宪法所规定的事项,不论是政府组织框架还是人民权利,均只适用于国家体制内,所以本国公民所单独享有的劳动权尤为凸显。”[18]

四个国际人权宪章类文件中所提到的国际劳动人权内容包括《联合国宪章》第九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全民就业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自由结社权(第21条);社会保障权(第22条);工作权(其中包括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权)(第23条第一款);同工同酬、禁止歧视权(第23条第二款)、公正和合适的报酬权(第23条第三款);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3条第四款);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24条);生存权及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一款)。另外两个国际法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更增加了获得职业指导和训练权以及女职工生育保护和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www.xing528.com)

我国宪法第42条是对公民劳动权的集中规定,其中涉及就业权、适当工作条件权、报酬权和福利待遇权。此外在其他条文中又规定了休息权、集会结社权、妇女平等劳动权和特殊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宪章相比较,可以说,我国宪法基本实现了对国际劳动人权的全面覆盖,是对条约义务的积极履行。但由于我国劳动权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劳动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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