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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必然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从幼女保护的视角审视本罪,不得不说,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当务之急和必然任务。罪名规定上的“嫖宿”二字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幼女卖淫,客观上批判了受害幼女的道德水平并形成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幼女今后的生活。况且,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并存,对不同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区别保护的刑法规定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也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刑罚威慑。

嫖宿幼女罪的必然发展趋势

不可否认,嫖宿幼女罪独立设罪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严惩嫖宿幼女的行为,但通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嫖宿幼女现象不仅没有遏制,反而愈演越烈,这当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意识的转变存在必然的联系,刑罚设置的不尽合理与司法实践定罪标准不尽统一也是本罪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慑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仅从更合理地设置本罪的刑罚设置、统一司法实践的定罪标准上去规范本罪,本罪大可不必废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技术和统一司法适用,以达到弥补本罪存在的法律漏洞。但是从幼女保护的视角审视本罪,不得不说,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当务之急和必然任务。

本罪在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就表明本罪并未实质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放于保护的首要位置上。罪名规定上的“嫖宿”二字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幼女卖淫,客观上批判了受害幼女的道德水平并形成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幼女今后的生活。司法实践中所知的受害幼女无一例外地因“卖淫幼女”的称呼而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在中国这样的传统社会里,人们的思想观念里对强奸的被害者多报以同情,而对“卖淫”的受害者多予以鄙视。误入歧途或“被迫”实施“卖淫”的幼女是难以承受如此沉重的社会观念评价的。我国《刑法》一向提倡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关怀和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尚且可以实施“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对幼女的保护为何不能从罪名的改变开始?况且,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并存,对不同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区别保护的刑法规定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也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刑罚威慑。(www.xing528.com)

真正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严惩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应对嫖宿幼女的行为独立设罪,而应是对所有的幼女进行一视同仁的保护,不论幼女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是自愿还是被迫,也不论幼女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前提,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应无所差别地定罪。并且按照犯罪发生中存在的不同情节予以区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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