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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地位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西方国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思想基础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独特的合作经济思想。我国现行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产权、权利、义务等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是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合作社内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地位的优化探讨

与西方国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思想基础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独特的合作经济思想。从理论上看,马克思及其后继者们认为,农村合作社只是特定时期发展农业生产的过渡性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社的组织、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对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合作制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的形式,绝不能改造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成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社劳动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到生产者本人手中才能实现。”[1]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独特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只是将其看作一种财产组织制度的过渡性形式。主要基于以上原因,我国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就将合作社所有制与劳动群众所有制在法律上等同起来,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从立法实践看,经过自建国以来长期的合作化实践,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大量的合作经济法规与政策,对国内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精神:

1.国家宪法的精神指向

合作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国家法律的精神指向

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合作社的专项法律,但在《民法通则》、《农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均有一些针对合作社设立、运营和管理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是当前国内农村合作社组织所依托的法律基础。

3.行政法规的精神指向(www.xing528.com)

农村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现行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产权、权利、义务等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是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合作社内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4.中央文件的精神指向

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现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5.中央决议的精神指向

现行的农村合作社模式需要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第二十二条指出:“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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