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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及其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当国有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通过诉讼为公司挽回损失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题中之义、本质要求。如果被请求的主体拒绝起诉或30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来不及提起请求,以上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及其保护措施

国有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民事层面讲,国有公司高管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侵权,公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是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与延伸,[6]是对英美法系公司法中受信义务的本土化。其内涵要求管理者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以应有的知识、经验、能力,谨慎地、主动地为公司恪尽职守。不仅应当积极、主动地使公司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当公司利益受损时更应尽职尽责地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挽回损失。所以,当国有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通过诉讼为公司挽回损失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题中之义、本质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无过便是功”的心态免除自己的职责,也不得以司法机关已经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为由而放弃追究罪犯的民事责任,否则就是失职。

从应然层面讲,当公司高管的经济犯罪行为侵犯公司权益时,公司高管应当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但在公司高管本身或其同僚就是侵权行为人时,让他们决定公司是否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无异于让他们决定自己是否起诉自己(国企高管基本上都是国资委或组织部委派,都具有行政级别,都是同僚或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实然不言自明。仅仅依靠公司直接诉讼,在公司高管就是公司的侵权人时,难以实现,因为公司是拟制的法人,需要公司高管决定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无异于自己惩罚自己。(www.xing528.com)

为此,公司法上发展起来一种补充性措施,即股东代表诉讼(又叫股东派生诉讼)。该制度对公司高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授信义务的执行。《公司法》第15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他人(包括公司高管)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未主动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请求的主体拒绝起诉或30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来不及提起请求,以上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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