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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法律地位及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即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东权。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股东正是在行使股东权时,表现着他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揭示着他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法律地位及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

就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而言,在理论上可将公司股东分为三类,即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投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目的在于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及红利等收益;经营股东投资的目的是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其营利目的;投机股东一般都是短线投资,其目的是伺机牟取暴利。尽管股东因出资动机不同,其股权内容有所差异(如投资股东多为优先股股东,经营股东多为普通股股东),但各类股东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股东的法律地位既表现在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之中,又表现在股东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之中,离开对具体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股东的法律地位就无从谈起。以此为基点,可见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

(一)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即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东权。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股东权的内容不尽一致,股东权与所有权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迥然有别。一般来说,无限公司因所有与经营合一,股东权与所有权的内容差异不大,二者的联系较为紧密,股东权中仍存有浓厚的所有权痕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股东不再有直接支配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的权利,股东权的内容与传统所有权的权能有了较大的差异,二者的联系亦较为疏远,甚至使股东权成为与所有权迥然有别的一种新型权利。然而,无论股东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表现如何,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对价”,它是各种公司的股东所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正是在行使股东权时,表现着他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揭示着他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的法律地位不仅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之中,而且还表现在股东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是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指出的是,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是说所有的股东都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股权不仅有普通股与特别股之分,股东所拥有的出资额和所持有的股份也有多寡之别。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和持有不同股份的股东,不可能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明确提出了“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并因此而出现了各种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我们认为,承认类别股份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违背,更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否定。因为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都是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即使是因特殊原因承认了同股不同权,那也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本身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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