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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事简易程序概况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程序实为简易程序的规定。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几次集中的、专为简化诉讼程序的大修改。日本民事诉讼法是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的第七章规定了“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

国外民事简易程序概况

1.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简易程序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大陆法系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其法典的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的第二章规定了初级法院的程序。该程序实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此程序与州法院适用的普通程序相比,在程序的简化与裁判的简化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几次集中的、专为简化诉讼程序的大修改。一次是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速诉讼程序的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另一次是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2]

法国小审法院实质上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理念是简易、迅速、低费用。与大审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相比,小审法院程序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简化规定:第一,起诉方式的简化。起诉可以通过当事人提出以和解为目的的传唤状为之,口头起诉与书面起诉并用。第二,整理争点方式的简化。简易程序为言词程序,整理争点原则上采取口头方式。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能证明事实的所有文件、证明材料,否则,法官不得理睬并作出裁判决定[3]

日本民事诉讼法是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的第七章规定了“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该特则共有11条规定,第270条规定:“在简易法院,应根据简易的程序迅速地解决纠纷”。该规定首先阐明了简易程序的特点,另外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与应诉的程序,以及法院的审理和裁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民事诉讼法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独立地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该编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完善具体的规定,这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少见的。(www.xing528.com)

2.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简易程序

英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小额索赔审理制和快捷审理制,适用于诉讼标的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案件以及虽然超过该金额但诉讼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体现了国家强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协调[4]。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第28章第26.6条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和快捷审理制适用的案件标准,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标准是:①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②案件无需进行较多的审前准备;③案件不会产生过多的诉讼费用。适用快捷审理制的标准是:①诉讼请求金额为5000-15000英镑的诉讼;②需进行一定的但又不过多审前准备的案件;③举行审理程序时间预计不超过1日的案件[5]

美国的小额诉讼法庭设于各州的初级法院内,管辖诉讼请求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小额轻微事件[6]。总体而言有如下特点:第一,诉讼请求限于小额纠纷。设置小额法庭的目的是为避免出现诉讼成本与诉讼请求金额不相当的情况而为公众提供的简易化、弹性化程序,以迅速廉价地解决纷争。第二,限制原告起诉资格。美国一些州限制小额诉讼原告资格,如加州和科罗拉多州均限制债权受让人不得向小额诉讼法院起诉。第三,程序简易化。庭审程序灵活多样,开庭审理以非正式程序进行,审理中可以进行仲裁或调解,设法以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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