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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乐趣的丧失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享乐损害赔偿金,是指裁定给受害人的金钱救济,作为对他们“生活乐趣的丧失”的补偿,即补偿受害人生活品质的丧失或者生命本身的价值的丧失。在美国侵权法的许多案例中,“享乐损害”被视为“生活乐趣的丧失”的同义词。

生活乐趣的丧失

在美国侵权法中,“安乐生活的丧失”又被称为“生活乐趣的丧失”(loss of enjoyment of life),或者被称为“享乐损害”(hedonic damage),“享乐损害”是美国侵权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美国,不论“生活乐趣的丧失”是否得到明确的承认,美国法院主要还是把它作为估算“疼痛和痛苦”时的一种衡量因素。[118]自那以后,“生活乐趣的丧失”更多的是独立于“疼痛和痛苦”而得到赔偿,从侵权法的边缘地带开始转移,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损害类型。[119]

但是,美国侵权法对于“疼痛和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之间的区分并不是非常清晰,对两者的划分还存在着很多的质疑。目前,在美国各司法辖区普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拒绝把“生活乐趣的丧失”作为一种损害的类型;第二,认为“生活乐趣的丧失”有着实质性的意义,但是,却常常将其作为裁定“疼痛和痛苦”损害赔偿金的一个参数;第三,“生活乐趣的丧失”很显然是性质不同于“疼痛和痛苦”以及“收入能力的丧失”的一种损害形式。目前,第三种观点正被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所采纳:“生活乐趣的丧失”是一种可补偿性的损害,只要证明受害人的生活方式被不利地改变(负面改变)或者受害人被迫因伤放弃很多活动的话,就可以得到救济。[120]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人身伤害之诉与不法致死之诉中,越来越多的原告与律师开始要求陪审团就“生活乐趣的丧失”裁定享乐损害赔偿金。[121]在1985年里程碑式的Sherrod v.Berry一案[122]中,经济学家Stan V.Smith在为该案原告作证时创设了“享乐损害”这一术语。所谓享乐损害赔偿金,是指裁定给受害人的金钱救济,作为对他们“生活乐趣的丧失”的补偿,即补偿受害人生活品质的丧失或者生命本身的价值的丧失。在美国侵权法的许多案例中,“享乐损害”被视为“生活乐趣的丧失”的同义词。在本书中,为了表述上的方便,“享乐损害”与“生活乐趣的丧失”可以替换使用。总的来说,享乐损害赔偿金是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的补偿性赔偿金体系提供给那些因为所遭受之伤害而不再能过着正常生活的受害人的一种金钱形式的损害赔偿。[123]

一般情况下,对于“生活乐趣的丧失”所裁定的赔偿金通常称之为“享乐损害赔偿金”(hedonic damages)。至于“生活乐趣的丧失”是否为一个独立可分的损害类型,抑或是审量“疼痛和痛苦”的损害赔偿金的一种因素,美国的学界和司法界还存有不同看法。[124]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生活乐趣的丧失”的概念和制度在美国法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www.xing528.com)

在1906年的一个案子中,缅因州最高司法法院做出一个损害赔偿金的裁决,裁决的理由是“10岁小男孩完全丧失一只左手,也就剥夺了他未来生活中大部分的用处和乐趣”。[125]

在1925年的一个案子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判决中称,“一只萎缩的手和手腕是一种屈辱,特别是对于年轻女子而言。她有权就这种屈辱获得补偿。这种伤害同样还剥夺了一个人的大部分的生活乐趣。”[126]在2000年的一个案子中,新罕布什尔州最高司法法院判决称,享乐损害赔偿金可以作为残疾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得到补偿。该法院判决称:不能参加令人愉快的活动“是残疾的正常结果,而这种残疾正是损害赔偿金意在补偿的东西”。享乐损害赔偿金因此构成永久性损害赔偿金的重要部分,并以此来“补偿受害人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损失”。[127]美国其他的法院也做出过类似的判决说理,认为残疾人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享乐损害,因为他们再也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发挥作用”。[128]

在2001年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审理的Schindler Elevator Corp.v.Anderson 一案[129]中(Schindler案),一个四岁的小男孩被电梯夹去三个脚趾,而该电梯在维护上是存在过失的。在陪审团做出的总额为1 700万美元的裁决中,其中的100万美元是对未来的疼痛和精神痛苦的赔偿(被初审法官减少到308 394美元),其中的600万美元是对过去和将来的身体损害的赔偿(被初审法官减少到180万美元)。在上诉审中,上诉法院恢复了对未来精神痛苦范围内的全部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并且支持了对身体损害的180万美元的裁决额。在Schindler案中,上诉法院在开始对未来的疼痛和精神痛苦进行讨论的时候,强调了“在初审的时候,证据显示Scooter是一个快乐的孩子,他对许多体育活动都很感兴趣”。法院(以及陪审团)将更多的分量放在证据上,即“他的自尊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身体的能力,当未来他在体育方面无法与其同龄人相竞争的时候,这对他而言是相当困难的。”此外,法院还分析道:“到高中的时候,Scooter唯一能参加的竞技性的活动只能是游泳。”法院判决认为,陪审团有权倚重于附随的证词。即在Scooter将来的生活中,“奔跑将会更加困难”,“甚至他走路都会受到影响”,“他长时间站立以及登山也会有困难”,而且可能(如果他最终不得不截去另外两个脚趾,这可能会发生)在将来不得不“小步”行走或者“能够觉察出来的一瘸一拐地走”。法院声称,“他在累的时候就会一瘸一拐地走”。法院认为,这个证据就足以支持150万美元的享乐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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