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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伤害的评估和残疾百分比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多重伤害通常会给损害评估带来诸多特别的问题。在此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承受的各个伤害中最为严重的伤害。在存在多重伤害的案件中,法官首先就最严重的伤害做出估算,以评定其造成的残疾百分比。比如,如果最严重的伤害导致受害人40%的残疾,那么受害人剩余的能力则是60%。

多重伤害的评估和残疾百分比

在“疼痛”“痛苦”和“生活乐趣的丧失”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是将各种损失进行叠加计算,还是一揽子地算出一个总额,这是各国法院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的问题。

英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多重伤害通常会给损害评估带来诸多特别的问题。为此,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36]在1992年《人身伤害案件之一般性损害赔偿金评估指南》[37](下称:《1992年评估指南》)的引言部分特别指出:在多重伤害中,对每一种伤害进行单独的评估,然后将各个数目合计以取得总数额的办法是不正确的。损害赔偿的目标是对所有的伤害进行全面的审查,然后评估这些伤害对请求人产生的影响。在此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承受的各个伤害中最为严重的伤害。[38]因此,司法研究委员会建议,在“疼痛”“痛苦”和“安乐生活的丧失”均有发生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其中最严重的伤害并计算其赔偿额,同时,也对各种损害作通盘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的做法与司法研究委员会的观点大体上一致。尽管在一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涉及对“疼痛和痛苦”或“安乐生活的丧失”的确定,或对其中的某一方面的确定,但英国法院在对非金钱损害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时,通常会将“疼痛和痛苦”以及“安乐生活的丧失”放在一起裁决一个“一次性支付的总额”(a lump sum),俗称为“PSLA”。[39]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很难说清楚其中有多少数额是对“疼痛和痛苦”的赔偿,又有多少数额是对“安乐生活的丧失”的赔偿。对各种非金钱损害进行通盘考虑的原因有三:其一,各种损害有时是相互交错、不能截然分开的;其二,对各种损害分别计算,可能会导致计算上的过于烦琐;其三,分别计算各种损害的赔偿额,最后可能会算出一个总额过高的赔偿额。(www.xing528.com)

在法国,由于对“疼痛”“痛苦”和“安乐生活的丧失”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40]在实践中也就不存在因分别计算而产生的问题。法官在这个领域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经常判决一个总括性的金额以对原告遭受的所有伤害做出一个总的赔偿。在存在多重伤害的案件中,法官首先就最严重的伤害做出估算,以评定其造成的残疾百分比。然后再根据剩余的能力来计算其他伤害所造成的残疾的百分比。比如,如果最严重的伤害导致受害人40%的残疾,那么受害人剩余的能力则是60%。如果第二种伤害导致其20%的残疾,那么就把这个20%作为60%之中的20%,则第二种伤害造成了12%的残疾,那么受害人最终的残疾程度就是40%加上12%,即残疾度为52 %。依此类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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