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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人民法院省级统一提名、地方人大分级任免的宪法障碍及应对之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出了省以下人民法院“省级统一提名、地方人大分级任免”等统管改革存在的“与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产生冲突,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权,削弱了地方人大监督权,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配置框架,可能影响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等宪法障碍。对前述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人民法院宪法上监督关系的完善、上下级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宪法关系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从宪法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之策。

省以下人民法院省级统一提名、地方人大分级任免的宪法障碍及应对之策

本书第一章人民法院宪法属性。本章对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宪法地位即人民法院与党、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具有的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基本职能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和独立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属性特点。

第二章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本章对中国当代法院人财物管理特点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原因,研究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第三章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主要从宪法角度,对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进行了反思,分析了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从“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并非全是中央事务”等八个方面,阐述了“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观点不完全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有悖于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该论断的相关佐证观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同时,省级统管改革旨在“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

第四章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指出了省以下人民法院“省级统一提名、地方人大分级任免”等统管改革存在的“与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产生冲突,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权,削弱了地方人大监督权,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配置框架,可能影响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等宪法障碍。(www.xing528.com)

第五章境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对境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国家法院的人财物管理进行了研究。这些国家包括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据此归纳和总结出境外宪法制度下法院的法官遴选任命、财政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共同特点和经验。

第六章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对省级统管的理论进行了重构。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境外经验,对我国省以下人民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进行了研究和展望,得出了省以下人民法院“法官省级提名、省级人大任免、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模式相对符合我国的国情,并据此提出了宪法、法律修改完善的建议。对前述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人民法院宪法上监督关系的完善、上下级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宪法关系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从宪法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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