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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因为地方保护等原因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形发生后,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难度也较大,更加谈不上对相关涉事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处置问责的问题。这项改革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也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从改革的目的和大方向上而言,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符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精神。

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弱化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自己的各项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等情形。

但是,实际中的情形比较复杂。当代全球的国家治理结构中,行政权在国家所有权力中一权独大,并且日益强大。“从摇篮到坟墓”,都是行政权管理的范畴,行政机关除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外,还具有法律授权的部分立法职能和行政裁决等部分准司法功能。立法机关由于缺少社会治理的专业人员,无法应对社会的急剧变化,不得不将大量的立法事项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称,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并非易事。行政机关因为地方保护等原因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形发生后,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难度也较大,更加谈不上对相关涉事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处置问责的问题。

(二)地方法院的司法权依附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宪法上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权不能主导或者控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够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权的干预。但是,现实中的情形比较复杂。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也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1]正是因为司法权在“立法、行政、司法权”中力量最弱,它就最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强大行政权的侵扰,甚至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根据人的常识,控制了某人的生活,就等于控制了其意志。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等其他权力所控制或者依附于其他权力,司法权就有可能失去其应有的中立裁判者地位和独立品质,法院和法官也就难以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判,司法也就难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实践中,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同级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法院干部进行管理。法院的财物保障主要以同级地方政府保障为主,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上,司法权明显处于依附地位。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司法权的中立地位比较脆弱,容易受到行政权的威胁,进而失去其应有的中立和公正的品质,宪法上司法、行政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受到了破坏。法院人财物由行政机关管理、支配,不可能真正独立。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其人财物管理体制,促使地方法院和同级政府脱钩,减少或消除司法的行政依附性。[22](www.xing528.com)

(三)部分党政机关领导未能依宪办事

关于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等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遵法守法,而执政党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在其中处于骨干地位。[23]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工作”。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组织、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代替法院或者指示法院办理具体案件、介入个案的审理。我国的宪法权威能否真正确立,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取决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是否能够依宪办事,是否能够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面。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宪法权威的认同意识和对法律的服从意识,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以及对运行规则的遵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尊重。[24]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对宪法和法律基本的遵从意识,漠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个人利益等不良目的,置宪法、法律和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干扰个案的公正裁判,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

综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改变省以下地方法院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依附关系,在人和财物的管理上斩断省以下地方法院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联系,地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失去了干预同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筹码”。这项改革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也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从改革的目的和大方向上而言,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符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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