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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法院试点改革: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全市法院的经费、财物统管工作。《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全省法院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33]2.深圳法院的试点情况2014年,深圳在全国最早启动基层法院财物市级统管试点工作。法院的非税收入全额收缴。全省法院编制由省法院会同省编办统一管理。

省以下法院试点改革: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措施

(一)上海法院的试点情况

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组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月上海市委通过实施意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方案。上海市成立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全市法官的统一遴选、提名、考核、等级评定、升迁、降级等工作。全市按照统一标准开展法官遴选工作。法官由遴选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核,人选报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后提名,由各级人大按照原有的分级任免程序进行任免。在全市法院的经费、财物管理方面,由市级管理部门统管、高院协管。

1.建立全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经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务员局的分管领导和律师、法学学者、审判业务专家等代表共同组成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也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法官遴选等工作。初任法官和逐级遴选的选拔考试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初任法官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员建议;对于法官的等级评定、升迁、降级工作,由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从工作实绩、德才表现、担任职务、任职年限等方面进行审核。

2.建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提名、党委审批、人大分级任免的法官人事机制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各法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进行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名。全市其他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按照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供的人选,讨论通过后提名,再由各法院院长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建立法院经费、财物统管机制

第一,把各基层法院列为市级财政统管的预算单位。各法院院长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形式讨论决定预算等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全市法院的经费、财物统管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追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市级国库。第二,法院资产统一管理。基层法院办公用房、设备、土地等各种资产,划归市级部门统管。基层法院基建等项目报市发改委审批,由市财政保障。第三,统一人员收入。全市法院自2015年开始实施省级统管改革。[31]

(二)广东法院的试点情况

1.全省法院试点改革工作总体情况

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公布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包括1个总方案、6个子方案。方案确定深圳、汕头、茂名佛山四市为试点市。《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全省法院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由省级统管,中、基层法院院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法官由设立的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统一遴选,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规定,中、基层法院列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其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实际运作中,中、基层法院向省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预算资金。[32]

2017年,全省法院实现了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省级统管;法官统一公开遴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选任法官7258名;落实省以下法院机构编制统管,完成省级人财物统管。改善了本省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推进省级财政托低保障制度,全省法院财政预算增长17.8%。[33]

2.深圳法院的试点情况(www.xing528.com)

2014年,深圳在全国最早启动基层法院财物市级统管试点工作。2015年9月,全市法院财物归市级统管,当年完成了预算和薪酬的市级统管。各法院成为市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其编制预算给市财政,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预算资金。法院的非税收入全额收缴。各法院投资项目向市发改委直接申请。

法院的人员管理上,2015年10月,基层法院在编人员上收市编办管理,非在编人员由各单位管理。基层法院院长以外的班子成员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干部由基层法院党组管理,报上级法院备案,区委组织部不再管理。[34]11月,《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市级统一管理改革方案》由市深改组通过。2016年1月法院人员市级统管完成。[35]

(三)贵州法院的试点情况

贵州法院于2015年1月推进省级统管改革。省高级法院、省编办共同管理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市、县不再参与管理。在法官员额管理方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法院实际,在39%的总额比例内统一调配法官员额,确保其科学性。在干部管理权限上,中、基层法院院长属省管干部,其他班子成员委托市委管理。在财物管理上,根据《贵州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加以推进,保证经费、薪酬不减少,做到“保高托低”。截至2017年7月,有9个市和州出台了市级统管财物的实施方案。[36]

(四)吉林法院的试点情况

2014年11月,《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政法委批复。全省法院编制由省法院会同省编办统一管理。2015年5月、6月,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成立。中、基层法院院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和分级任免。中、基层法院经费由原来的本级政府财政保障调整为省级财政保障。2016年1月,全省中、基层法院基本实现了人财物省级统管。[37]

(五)湖北法院的试点情况

2014年12月,湖北公布《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建立全省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机制,确定武汉、恩施、黄石、襄阳4个中院及所属2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2015年7月试点工作在全省推进。[38]2015年5月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编办等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法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法院人员的统管

实行法官“统一选任、遴选,分级审批、任免”制度。设立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高院,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对初任法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后,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审查并提出人选,根据干部权限研究确定,分级任免。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和人员实行省级统管,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编办统管法院机构编制。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司法行政、审判辅助人员,市、州不再组织。

2.法院财物的统管

全省法院各类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各法院实行“全额保障、收支脱钩”。建立全省法院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动态调整,统一保障。[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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