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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央地事权划分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央事权的文义理解,我国的中央事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其一,中央事权的处理主体应当是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有处理该事项的职权,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等其他主体未经中央机关授权或者委托,不能处理中央之事。其二,中央事权中的“中央之事”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详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等为央地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国务院(2016)第49号《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关于央地事权的划分原则,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市场、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负责,跨省基本公共服务央地共同负责。关于中央财政事权的行使主体,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和全国性的重大传染病防治、战略自然资源使用保护、大通道等为中央财政事权。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事权的定位,主要是限于需要由中央统一管理、涉及全国利益、有影响力的重大事项。例如,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事项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安全,需要由中央统一规范和管控。例如,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设立自由贸易区、向外国产品征收进口关税、确立公司上市的条件、确定人民币外汇汇率、存款利率等重大事项。另外,国家制定、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立法,均属于中央事务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央地事权划分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央事权的文义理解,我国的中央事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其一,中央事权的处理主体应当是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有处理该事项的职权,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等其他主体未经中央机关授权或者委托,不能处理中央之事。如果其经中央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后处理中央之事的,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中央机关承担,但是,地方人民政府等必须接受中央机关的监督。其二,中央事权中的“中央之事”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一是该事情涉及全国性的利益,也即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局性利益,而非仅仅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或者个体利益;二是该事情需要由中央机关进行处理,不适宜由地方政府等其他主体处理。三是该事情应当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属于重大事项,而并非琐碎、细微、无足轻重的事项。如果属于后者,这些事情由地方政府等其他主体处理即可,没有必要由专门处理国家大事、总领国家全局的中央机关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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