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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非中央或最高法院设在地方的法院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人民法院产生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并非中央的派出机构。那种认为地方人民法院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或者地方人民法院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的观点,明显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作出裁判,不能就此推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为中央事权。

地方法院:非中央或最高法院设在地方的法院

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对于该两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例如,蒋惠岭法官认为,“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审判权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立的,地方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不应作为地方政权的组成部分”。显然,该观点实际上将“国家”认定为了“中央”或者“中央机关”,地方法院不属于地方政权,即属于中央政权,是中央设立的,因而具有中央性。也有学者持相同观点:“国家的审判机关”,这里的“国家”从与“地方”相对的角度,也就是中央的角度来理解,更有利于从我国宪法体制的角度来理解法院的宪法地位,更有利于发挥法院的功能。[22]刘松山教授则持不同观点,宪法强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立足点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审判权就一定是中央事权。[23]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条文的含义,对于识别地方人民法院究竟是否属于中央设立在地方的法院意义重大。

(一)宪法文本中“国家”的含义

我国宪法广泛地使用“国家”的表述,宪法中“国家”的含义比较丰富,不同的条文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表述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设立的法院”。该表述方式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宪法表述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表述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尽管地方各级法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都是国家机关,都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但前者仅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后者则兼具国家和地方的双重属性。宪法的不同规定更加突出了地方法院的国家性。

(二)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排列次序并不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属于中央机关(www.xing528.com)

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第1节至第4节为中央机关即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权等内容;第5节和第6节为地方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组成、职权等内容。这些内容的排列体现了央地职权划分的原则。第8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位于地方机关和第7节监察委员会之后,并没有和中央国家机关安排在一起,这样的排列结构说明人民法院并非都属于中央机关。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并非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

宪法第12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人民法院。这是否因此意味着地方人民法院属于中央派设在地方的法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一,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来讲,地方人民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中央机关的授权,而是来源于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法院产生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并非中央的派出机构。那种认为地方人民法院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或者地方人民法院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的观点,明显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129条中的国家应当理解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与地方相对的中央或者中央机关。其二,作为中央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并非上下级领导关系或者隶属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宏观意义上的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其行使审判权时代表国家,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项权力就是中央权力。正如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是宏观意义上的国家设在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行使权力时也代表国家,但其同时也是地方机关。我国宪法的国家观并不支持将国家与地方并列的观点,不能根据国家性排除地方各级法院为地方法院的可能,也不支持将国家与中央等同的观点,不能根据国家性将最高法院或地方各级法院当然视为中央之法院。[24]因此,行使职权代表国家本身,与权力的属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作出裁判,不能就此推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为中央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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