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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管降低地方干预程度的作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级统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后,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将不再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控制。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将失去了干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筹码,其对人民法院的不当干预将会大量减少。因此,只能说,省级统管改革提高了省以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根除地方的干预。

省级统管降低地方干预程度的作用

省级统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后,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将不再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控制。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将失去了干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筹码,其对人民法院的不当干预将会大量减少。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将显著得到提高,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将会逐步消除。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依然掌控在省一级的机关手中,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有可能会受到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省级机关的干预。因此,只能说,省级统管改革提高了省以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根除地方的干预。

【注释】

[1]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

[2]李少平:《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3]贺小荣、何帆:《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4]李少平:《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5]蒋惠岭:《中央司法权的八项“基本待遇”》,《法制日报》2015年1月28日第10版。

[6]刘松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事权的两个问题》,《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7]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53页。

[8]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政治研究》2016年第5期。

[9]任广浩:《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法治化选择》,《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10]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政治研究》2016年第5期。

[11]刘松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事权的两个问题》,《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12]姚国建:《中央与地方双重视角下的司法权属性》,《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13]陈瑞华:《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苏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14]杨清望:《司法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完善便民举措,维护首都和谐》,《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73页。

[16]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第53页。

[17]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9日、1月30日发布。

[18]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解读南通法院年度工作亮点》,http://www.ntfy.gov.cn,2019年1月15日访问。

[19]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20]武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

[2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www.xing528.com)

[22]王贵松:《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3]刘松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事权的两个问题》,《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24]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5]汪习根:《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26]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概要》,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81页。

[27]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关于全方位解纷模式的初步思考》,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2期。

[28]林来梵、刘练军:《论宪法政制中的司法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9]马丁·夏皮罗著,张生、李彤译:《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第10页、第96页。

[30]程春明:《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31]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Out Line of The U.S.Legal System,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Inc.2004.第6页、第20页。

[32]New York State unifi 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11,第3页、第21页、第28页。http://www.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8年10月2日访问。

[33]New York 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13,http://wwww.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8年7月22日访问。

[34]Justice Most Local:The Future of Town and Village Courts in New York State-A Report by the Special Commissioon on the Future of the New York State Courts,第23~24页、第30~31页。http://www.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8年7月22日访问。

[35]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292页。

[36]姚国建:《中央与地方双重视角下的司法权属性》,《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37]陈瑞华:《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38]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39]蒋惠岭:《司法权力地方化之利弊与改革》,《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

[40]郝银钟:《法院去地方化改革的法理依据与具体路径》,《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41]焦洪昌:《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42]王广辉:《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思》,《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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