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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要素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了约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要素及其重要性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三是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知识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或法人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此处强调的是权利。

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此处强调的是行为。

对于公民而言,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而且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存在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并且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可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过,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外,投保人不得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即使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法律上也对保险金总额加以限制。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当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且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分为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两种。对于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原受益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确定对于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意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已经确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入死者的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如果未确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也没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另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也可列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内容构成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此处介绍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从条款拟定上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两种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特约条款主要有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和行业协会制定,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证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真实。

2.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具体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具体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此条款便于当事人和关系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保险标的。明确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了约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法定的或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责任免除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对某些风险不承保、对某些损失不承保、对某些标的不承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免除保险人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称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往往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当保险事件发生时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www.xing528.com)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二是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全部所有权时,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相等,可据此确定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部分所有权,则该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只拥有部分保险利益,只能根据与此相应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购买保险保障的价款。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责任,需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争议处理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方式。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为投保书、要保单、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或保险份数、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其具体内容因险种不同而异。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参见表2.1。

表2.1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投保书

续表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其格式为:正面采用表格方式,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详细说明等项目;背面是保险条款,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条款。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表2.2是保险单的正面格式之一。

表2.2 寿险保险单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它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在保险凭证中不载明保险条款,而是指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场合使用:一是在团体保险中使用,以证明其已投保。如某学校为在校生代办人身保险,保险人向每个学生出具保险凭证。二是在汽车保险业务中,除了签发保险单以外,还必须出立保险凭证,以便于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时凭证处理及供有关部门查询之用。三是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则每一笔货物均需以预约保单作为依据,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发的货物起运通知书后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所谓预约保险合同,又称为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协议。

表2.3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保险凭证格式。

表2.3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凭证

说明:(1)被保险人指学生、幼儿。投保人泛指家长。
(2)学生、幼儿参加保险,需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签章。
(3)此证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妥善保管,出险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4.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又叫临时保险单。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内容主要有: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款等已商定的重要项目。

出立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后,在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可以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

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尚需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批准,在批准之前可以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

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立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是还有一些条款需要进行商讨,在谈妥之前可以先出立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

四是正式保单需要由计算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暂保单在有效期内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即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出立保险单之前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几天通知被保险人。暂保单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批单

批单,又称为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作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时,要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立批单。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批单是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其他书面形式

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名册等。

引导案例分析

李文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合同主体中的当事人,李文还是合同主体中的受益人(属于关系人)。李文的父亲则是合同主体中的被保险人(也是关系人)。标的是李文父亲的生命。客体是李文对其父亲生命所拥有的保险利益。合同形式为保险单,合同条款是保险单中列明的条款(《盈丰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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