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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及相应退费流程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合同随之终止;解除时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效力。四是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五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终止及相应退费流程

(一)含义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一是直接原因不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可以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二是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合同随之终止;解除时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效力。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后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解除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终止与中止的区别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终止与中止有两点区别:

一是发生原因不同。除了因为解除而终止外,一般终止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www.xing528.com)

二是产生后果不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而中止后,当事人若能达成协议,还可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复开始。

(四)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是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是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也告终止。

三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四是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五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引导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的变更并没有经过被保险人李卫同意,变更无效,所以受益人仍然是李卫的妻子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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