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优化方法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份合同内的同一个词,对其解释应该一致。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保险期限,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而不是公历的30天。此后,不利解释原则逐渐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优化方法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明确或说明。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般包括:

(一)文义解释原则

在对文字进行解释时,应该结合上下文,按照通常的文字含义来解释。对于专用术语,应该按照行业通用含义来解释,例如暴风地震等术语都是有规定含义的。一份合同内的同一个词,对其解释应该一致。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解释时,应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而真实意图是什么,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按照客观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意图解释只能在文义解释不清、用词模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而对于文字准确、意义不含糊之处,就应该按照字面意义解释。

(三)整体解释原则

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解释合同条款,注重条款的前后联系和整体的协调,而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某一词语作出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的解释;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www.xing528.com)

(四)不利解释原则

此处的不利是指对合同起草人不利。若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角度看,则可称为有利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为主的合同,专业性很强,有些术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难以理解。当然,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只能用于合同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的地方。

知识库:不利解释原则的开始

英国的一个保险人理察德·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为他的一位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 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约80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保险人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保险期限,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而不是公历的30天。因此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无需支付保险金。争执诉至法院,法官对合同条款作了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判定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此后,不利解释原则逐渐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

(五)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有时保险人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增加或修改条款,并注明批改日期。当前后条款的内容有矛盾时,后加的批注优于原有的条款。如果批改日期不明,则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

(六)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