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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含义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自此,近因不再被认为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的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保险学中,近因是指对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具有支配力、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且这些原因包括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时,就要确定哪个原因是近因,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www.xing528.com)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对近因原则定义为:“任何灭失的最近原因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保险人应承担责任。”换句话说,灭失的最近原因如果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以近因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当近因是由所承保的风险所造成时,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当近因不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时,保险人不给予赔付。

典型案例:何为近因?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依据该船的水险保单的约定,因搁浅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而“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鱼雷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灌满了海水。该船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大法官Lord Shaw认为,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他认为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把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互不连接,或者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他认为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他认为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他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自此,近因不再被认为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的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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