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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说重置价值保险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论界和实业界均有争议。虽然对施救费用的补偿也是一种损失补偿,但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和额度,所以也可以视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及优化建议

(一)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均按照损失程度足额赔付的保险。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受损价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

=(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

典型案例:定值保险

投保人投保某项财产,定值1万元,保险金额1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财产不幸遭受火灾而完全烧毁,即损失程度为1。发生保险事故时,该种财产市场价值已升至2万元,则保险人按照定值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1万元。假设该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场价值降到5 000元,保险人也赔付1万元,此时,出现了保险赔款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因此说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方式,因为运输货物出险地点不定,各地的市价不一样,很难根据损失时的市价确定损失。古董和珍贵的艺术品一般也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二)重置价值保险(www.xing528.com)

重置价值保险又称为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财产保险一般是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赔付。但是有些财产因通货膨胀等原因,其重置成本上升,如果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付,被保险人重置该种财产可能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使保险达不到充分保障的目的。所以,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推出了重置价值保险方式。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中,可能会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说重置价值保险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难以估价的,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估价。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一般由保险人规定几个档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档次内自行选择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订明,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相应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受益人持有被保险人的多份死亡保险单,则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得到的赔偿额会超过保险金额。

知识库: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论界和实业界均有争议。一般处理原则是: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从其约定;如果无约定,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虽然对施救费用的补偿也是一种损失补偿,但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和额度,所以也可以视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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