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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必备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必备性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含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采用强制保险方式,这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投保人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人范围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四)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也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五)保险合同管理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www.xing528.com)

(六)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人民币。

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引导案例分析

本案颇有争议。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李某的驾照有效期已届满,在此之后,未换新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也有道理。但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李某是一位具有十几年驾龄的投保人,每年都有驾证,每年都投保,而发证部门能够证明李某在新旧证衔接空档视同有合法驾证,或者已有新证,日期与旧证相衔接,只是由于发证部门工作程序问题尚未把证发到李某手里,那么从保险的宗旨看,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对保险公司和保户来说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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