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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种类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比例再保险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积累超赔再保险三种。

再保险的种类及其特点

(一)按责任限制划分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又被称为金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形式。之所以称为比例再保险,一是因为分出公司自留额与分入公司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保险金额100万元,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分别占30%和70%;二是因为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也按照保险金额的分配比例进行。比例分配的结果是双方的命运紧密相连,双方的利益保持一致。

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又被称为超赔分保或超过损失再保险,也叫损失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责任划分基础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积累超赔再保险三种。

(二)按分保安排形式划分

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又被称为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2.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又被称为合同分保、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3.预约再保险(www.xing528.com)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又称为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形式。对于分出公司而言,预约再保险相当于临时再保险,分出人对预约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行决定;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预约再保险相当于合同再保险,只有接受的义务,没有权利选择。

(三)按分保对象划分

根据分保对象不同可以将再保险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

(四)按分保性质划分

1.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又被称为法定分保,是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强制办理的再保险。

相关链接:取消法定再保险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保险法》,将第101条改为第102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002年10月28日,中国保监会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在[2002]109号文件《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20%下调至15%;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5%下调至10%;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0%下调至5%;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

2.自愿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又被称为自愿分保、商业分保,是指再保险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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