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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削弱东道国的经济及政治主权。

全球治理: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优化方案

1.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引发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活动在国际上及东道国引发了以下一系列问题:

第一,世界财富的集中和相对贫困的增加。为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其所有权优势垄断世界天然资源的生产和供应、控制国际市场,并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和转移利润,使得世界财富越来越集中到部分跨国公司及发达国家,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国民财富的流出及相对贫困化。

第二,加大全球金融风险和引发国际金融危机。跨国公司为了规避自身的资金风险而在世界上大规模地转移资金,不仅使母国及东道国政府不易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相关国家的货币政策外汇政策难以奏效,而且客观上也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并有可能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和整个世界经济的剧烈动荡。

第三,通过污染行业的国际转移破坏他国的环境。由于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迫使部分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的生产转移到国外,尤其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导致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严重污染。

第四,剥削劳动和侵害人权。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部分跨国公司通常压低东道国工人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条件标准,或减少必要的福利支出,甚至在东道国雇用童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1]

第五,阻碍东道国民族产业的发展。跨国公司经营资源的配置日益全球化,它在东道国的生产通常只是其全球价值链生产的一个环节,它与东道国民族产业之间的前向联系(forward linkage)和后向联系(backward linkage)效应较弱,或根本没有产业关联关系,甚至利用其竞争优势垄断市场,从而严重阻碍东道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第六,削弱东道国的经济及政治主权。在经济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垄断东道国的天然资源、重要产业及国内市场,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命脉,并迫使东道国政府实施有利于外资的优惠政策;在政治方面,有些跨国公司借助于母国的政治势力和自身的垄断优势,介入东道国的政治领域,幕后支持或贿赂某些政治集团,从而影响东道国的政治程序及其走向。

2.对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国际规制

国际直接投资及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活动使得某一国政府很难通过国内法及相关政策来规制(regulation)它们的经营行为,而必须借助于国际机构、政府间协议、非政府组织(NGO)等国际规制手段。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社会团体等就发表过许多有关国际规制的重要文件,并制定了具体的规则。它们共同的宗旨是通过制订国际准则来规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使其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直接投资及跨国公司国际经营活动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联合国先后在1973年和1974年发表了《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对发展过程及国际关系的影响》两份报告,指出当时跨国公司存在诸如垄断、贿赂、非法支付、限制性商业措施、转让定价等“有问题的”商业行径,认为跨国公司不受约束的行为潜在地损害东道国的利益,并在1975年设立跨国公司委员会和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具体处理跨国公司的相关问题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服务[12]

联合国在1986年最终定稿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总则中,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作了如下规定:尊重国家主权,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经营活动应符合所在国家制定的发展方针、目标和优先考虑事项,遵循社会文化目标和价值观念,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不干涉政府间事务,杜绝贿赂贪污行为。同时,还就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国际收支与资金筹措、转让定价、税收、竞争与限制性商业措施、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提出跨国公司应遵循的行为守则[13]

199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的演讲中,号召各国企业承诺遵守国际行为准则,使经济活动兼顾社会公益,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于2000年7月正式启动由各国政府、企业工会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全球契约”要求各国企业遵守以下十项基本原则:在人权方面,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践踏人权的行为(当跨国公司参与违反人权时是直接的同谋(direct complicity),当其从政府代理人实施的人权滥用中受益时是受益的同谋(beneficial complicity),当其在与适当的公共权威互相作用时没有提出系统的或持续的人权保护时是无声的同谋(silent complicity));在劳工标准方面,应维护结社自由及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性劳动,废除童工制度,杜绝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在环境方面,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应对环境挑战,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在反腐败方面,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在1971年通过的有关“跨国公司引发的社会问题”决议的基础上,于1973年发表了《跨国公司与社会政策》的报告,该报告基于当时跨国公司国际经营中损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问题,提出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框架。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各国政府及企业三方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宣言》,该宣言具体制定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框架,倡导在遵守劳工标准方面的四个基本原则,即结社自由和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有效废除童工,这些被认为是最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1998年,ILO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该宣言以上述1977年的三方宣言作为导言,进一步确认了跨国公司在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及就业等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具体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社会政策指导方针,并在作为附录的“后续措施”中,制定了一套具体的监督和执行方法[1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早在1976年就发表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由OECD成员国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及综合性的跨国公司行为规范准则,当时旨在规制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东道国的行为,以此缓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尖锐的矛盾。2000年OECD重新修订了该准则,强调跨国公司应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既定政策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关注可持续发展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政策、信息披露、就业和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并更加强调成员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15]。尽管该准则在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各成员国的积极宣传和推广并提供咨询服务,使得跨国公司在自觉遵守该准则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

此外,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除了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国跨国公司遵守上述各类守则或准则外,还通过制订和实施公共政策、劳工政策及环境政策,规制国内外跨国公司的行为,把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履行共同社会责任作为跨国公司基本的行为准则。

同时,世界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和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NPO)也通过制订各种准则和标准,引导跨国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如制订跨国公司的审计报告准则、劳工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SA8000等)、环境标准(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14001等)及其他自我评价标准等,并对跨国公司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实绩进行审核和认证。

3.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规制(www.xing528.com)

在经济国际化与全球化的过程中,许多东道国除了积极参与地区性协议和跨国立法,借助于上述的国际规制方式外,还通过国内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和评价机制来实施对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规制。

第一,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有选择地引导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需重点发展的行业。如一些东道国政府根据本国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定期公布鼓励、允许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目录,在鼓励外资进入的产业部门实施各种优惠措施,在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在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部门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

第二,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国内民族产业,增强本国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为了应对跨国公司大规模的跨国并购,一些东道国政府通过产业结构政策对国内民族企业实施重组,在政策上支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建立内资和外资相互关联的产业群,将外资有效地纳入本国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体系中。

第三,通过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在国内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完善符合全球化规则的市场体系。东道国市场的非竞争性为跨国公司进入及控制该市场提供了空间,为此一些东道国政府在政策上努力营造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以此规制跨国公司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第四,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垄断性并购。一些东道国政府加强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对生产集中度高、市场垄断性强、产业控制力大的跨国并购实施反垄断规制,并构建外资并购的产业风险及经济安全的预警机制及体系,以此对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进行事前的严格审核。

第五,通过制定和实施针对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对外资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国内企业实行股权规制。在一些资本市场开放或有限开放的东道国,政府根据国内不同的产业或企业,规定外资持有股权比率的最高限额,或在资本市场上一次收购股权的份额,以此来限制股权的高度集中,弱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控制权。

第六,通过制定和实施能耗及环保标准,防止高能耗及高污染的外资项目进入本国。不少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东道国开始提高能耗及环保标准,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跨国公司,尤其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高能耗及高污染的生产,并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条例的外资企业执行处罚。

第七,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税法及管理条例,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偷税漏税及转移利润的行为。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而发展中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国际财务战略知之甚少,目前一方面是继续实施或适当调整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加强对外资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并对查实的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第八,通过制定和实施劳工法及相关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本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发展中东道国先后修订劳工法及其相关条例,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的标准,并建立监督和评价体系,以禁止跨国公司雇用童工及对劳动者的过度剥削,保障劳动者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福利,并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4.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

如上所述,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表述,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正在发生变化。尽管如此,当今国际社会一般所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即经济(economic)责任、法律(legal)责任、伦理(ethical)责任及自裁(discretionary)责任[16]。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法律责任是企业的行为规范,即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各种期望,尽管它不以法律形式来规范;自裁责任是企业自愿承担的责任,即企业通过公益活动等对社会作出贡献。总之,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要关注所有企业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尤其是劳动者的利益,更多地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致力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其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已逐渐感受到来自以下几方面的压力:第一,来自风险管理的压力,即如果跨国经营活动破坏环境和侵犯人权,将影响到市场对自己的评价(reputation),品牌形象及销售额将会受到影响,从而使企业在声誉下降中蒙受损失;第二,来自投资者(股东)的压力,即投资者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不希望因破坏环境和侵犯人权而使企业的声誉或股价下跌,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投资收益;第三,来自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压力,即如在发展中国家发生雇用童工和过度剥削等问题,消费者会采取抵制该企业产品的运动,而一些社会团体(如NGO)的相关活动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第四,来自企业职工的压力,即如在世界上发生抵制该企业产品的运动,将会影响到企业内职工的稳定性[17]

为此,不少跨国公司逐渐意识到,如果不是自发地规制自己的行为(selfregulation),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和全球财务绩效将会受到损害。于是,在国际社会及东道国各种规制的影响下,跨国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逐渐持有社会责任的意识,并探索在全球化经营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首先,一些跨国公司自发地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并具体落实到企业的全球经营规划中。如1994年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企业界领袖在瑞士举行的康克斯圆桌会议(Caux Round Table)上,制订了为企业经营提供商业伦理基本准则的《Caux商务原则》,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遵循“共生”和“人的尊严”的原则。“共生”是指为全人类的利益和幸福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使相互合作、共存共荣与正当、公平的竞争两者并存;“人的尊严”则是指把尊重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真正价值作为经营的终极目标。为此,企业必须尊重环境、避免违法或腐败。

其次,一些跨国公司自愿提交社会责任报告,向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展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和承诺,并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审核。如《财富》杂志评选出的全球最大一百家跨国公司中有80%以上提交社会责任报告,报告通常包括劳动条件、环境方针、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再生能源、清洁生产、技术转让、公益事业等内容,并由上述的一些国际认证机构对其进行测评考核及予以公布。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跨国公司并非博爱的机构,其不会主动地引导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只是在全球化经营中面对上述各种压力,为了维持国际竞争优势和全球财务绩效,才开始关注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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