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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对离体组织的利益支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部分离体组织与身体权人之间存在人格利益上的紧密关联,当认身体权人对这些离体组织享有支配利益。此时,任何人未经身体权人的同意,不得将离体组织视为财产而任意处分、毁损,也不得干涉身体权人将离体组织用于医疗目的。捐献器官以及人体组织作为身体利益的一项基本内容不应受到法律的过多干涉。

实现对离体组织的利益支配

1.为医疗目的支配离体组织的利益

离体组织通过手术重回人体在医学上称为自体移植,目前自体移植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创伤、疾病和器官功能恢复等领域,如断肢再植、自体骨造耳、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白血病、间充质干细胞移植促进器官修复以及自体静脉移植治疗动脉缺损。可见部分离体组织与身体权人之间存在人格利益上的紧密关联,当认身体权人对这些离体组织享有支配利益。

与身体权人存在紧密人格关系的离体组织离开人体或出于身体权人的同意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此时,任何人未经身体权人的同意,不得将离体组织视为财产而任意处分、毁损,也不得干涉身体权人将离体组织用于医疗目的。当然,对于那些与身体权人不再具有人格上紧密关联的离体组织如落发、剪掉的指甲等,除权利人有特别意思外,应认具有物之性质,得为交易客体。[59]

2.捐献器官及人体组织(www.xing528.com)

出于治病救人和发展医学的需要,法律允许活体捐献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出于保护捐献人利益的考虑,世界各国对活体器官和人体组织捐献有严格规制,这些规制主要表现在:(1) 禁止买卖器官;(2) 禁止对捐献人有身体、健康有明显损害的捐献;(3) 不可再生的器官捐献应当获得捐献人本人的同意或得到专门机构的批准 (韩国器官移植法》 第18条、瑞典 《器官移植法》 第8条),限于移植治疗他人疾病的目的,并且他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或者移植尸体器官获得相同的治疗 (《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第19条);(4) 由于活体器官移植或多或少会对捐献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故多数国家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者必须是捐献者一定亲等关系的近亲属;(5) 活体器官捐献者有自愿捐献的识别能力,捐献的允诺可以撤销,捐献者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方可捐献;(7) 捐献应当在指定的中心由有资质的医生进行。

身体权人捐献器官及人体组织的行为,受到器官移植法较多的限制,虽然这些限制是出于保护身体权人身体、健康的考虑,但个别限制难免干涉身体自我决定权的实现。在我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生效之前,我国首例夫妻交叉换肾的手术已在武汉同济医院实施成功,[60]而于2007年5月1日生效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10条的规定,即“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反而关闭了交叉移植的大门。2008年,湖南常德两个陌生家庭的交叉换肾事件再次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在伦理委员会否决了交叉换肾后,大多网友表示赞成交叉换肾。[61]2008年6月1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回答广州日报记者提问时首次回应,上月举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 (OTC) 第四次会议已作出决定,“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该决定已成文下发给164家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62]从实践上看,外国并不完全禁止交叉移植,例如英国虽然原则上禁止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移植,但其设置有一个名为 “非遗传性器官移植管理局”,该局享有在符合某些条件批准在遗传上无关的人之间进行器官移植的权力。而另一些国家如美国、荷兰并不禁止交叉移植,反而通过设立官方资料库推动不同家庭之间实现 “交叉移植”。[63]

这里笔者无意讨论恶法非法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法理命题,只欲指出对身体权人采用活体捐献的方式向亲属以外的人提供器官和人体组织的行为是符合人格自我决定的宪法价值的。法律并无充分的理由禁止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宪法基本价值的捐献行为,即使捐献可能给捐献者带来身体或者健康方面的危害,是否通过牺牲自己的身体利益来救治亲人维持家庭的完满,或者救治一个陌生人来实现自我价值,应当属于自我决定权的范畴,法律不能代替捐赠者来进行价值判断。捐献器官以及人体组织作为身体利益的一项基本内容不应受到法律的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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