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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空间权:调整家庭关系的另一种思路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着眼点不应当固执于亲属关系的稳定,调和本来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感情、伦理纠纷。如果一方的行为妨害或者侵害了另一方的绝对权利,法律应当主动干预,积极参与,即使动用强制力,也在所不惜。

婚姻空间权:调整家庭关系的另一种思路

德国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处理意见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第三人不会因为仅仅与配偶同居而对配偶另一方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或责任。配偶也不会仅仅因为与第三人同居而向配偶另一方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和责任,人身性婚姻义务不能直接通过外部强制力实施。不论在对外还是对内的关系上,“婚姻共同生活不受干扰地继续存在的权利” 逐渐淡出侵权法领域,而那个性质在理论上仍不太明确的 “婚姻的空间—实体范围” 的权利却得到了侵权法实践的广泛接受。

“婚姻的空间—实体范围” 的权利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德国法院对此未能给出明确的解答。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其源于人格权[18]有人认为其属于一般人格权,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受第823条第1款保护的以房屋空间为标的物的婚姻领域的权利,还有人认为其属于基本法第6条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1353条第2款保护的法益,其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19]不论如何理解,在侵权法司法实践中根据这个权利,配偶另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离开婚姻的共同居所或属于婚姻空间的营业场所,或者请求第三人将来不再进入婚姻空间。配偶另一方还可以从妨害共同占有权的角度提出损害赔偿。故而这样的案件不再由家事法院管辖,而是由一般法院管辖。“婚姻的空间—实体范围” 的权利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跳脱出来,着重于调整以 “物” 为媒介的婚姻关系,当值赞同。它一方面贯彻了亲属法不宜干涉婚姻关系的理念,另一方面贯彻了 《德国基本法》 第6条第1款“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的特别保护” 的要求,同时也为配偶另一方提供了必要的侵权法上的救济。

这一思路对我国亲属法的建构具有借鉴意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亲属法不必一味强调婚姻稳定、家庭和谐,使法律负重于道德情感压力。婚姻家庭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宜强行干预,即使干预也必须保持克制。法律应当放弃设置行为标准的功能,不再致力于构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模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着眼点不应当固执于亲属关系的稳定,调和本来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感情、伦理纠纷。法律应当致力于保护那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的利益,在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划出警戒线。(www.xing528.com)

这个警戒线即一方的绝对权 (absolutes Recht)。[20]对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只要一方的行为没有侵害另一方的绝对权利,法律应当保持克制。如果一方的行为妨害或者侵害了另一方的绝对权利,法律应当主动干预,积极参与,即使动用强制力,也在所不惜。这些绝对权利包括第823 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所有权,属于第823条的其他权利的财产权 (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照顾权、“婚姻的空间—实体范围” 的权利) 以及框架性权利保护的法益如一般人格权辐射的领域、营业权、信息自主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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