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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如何破坏婚姻关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法第149条,婚姻解除只发生在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或者根据1970年12月1日颁布的第898号法令由法官判决解除。在人格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各自以及第三人的人格利益,并考虑婚姻本质增加的权重,在微妙的权衡中得出结论。

第三者如何破坏婚姻关系

关于通奸是否构成配偶权侵权,在前面第一章中笔者已介绍了德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否定见解,这里不再重复。我们可以再观察一下受到天主教影响比较深的国家——意大利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之所以选择意大利,主要是考虑到意大利在婚姻问题上一贯的保守立场。例如,由于受到教会法 “婚姻不得解除” 观念的影响,《意大利民法典》 一致拒绝使用 “离婚” 这个词,在法典中与 “离婚” 这个词语相对的概念是 “婚姻解除”。根据该法第149条,婚姻解除只发生在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或者根据1970年12月1日颁布的第898号法令由法官判决解除。婚姻解除后,女方在禁婚期内 (婚姻终止后的300天内) 不得再婚 (《意大利民法典》 第89条)。

关于通奸是否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的侵权,意大利法院的下列观点具有代表性:[84]

1997年意大利Monza 地方法庭的一个判决中写道:“配偶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并不导致另一方配偶针对与其发生通奸行为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事实上,不存在一个以家庭为客体的,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权,当然也就不能以这一并不存在的权利为基础,去论证第三人承担着一种概括性的、避免去干涉他人家庭生活的义务。如果认为存在这样的义务,就会导向一种陈旧的,把家庭看作是其拥有的财产的观念。在我们的法律体制中,家庭是一个彼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也不能认为是第三人诱使配偶一方违背了婚姻义务,因为配偶双方都是具有完全的思考和判断能力的主体,能够自主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2002年意大利米兰法庭的一个判决中写道:“不能认为在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中,因为第三者是引诱者,而出轨的配偶一方是被引诱者,从而依据 《意大利民法典》 第2043条来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第三者一方并不承担一种不干涉他人婚姻的义务。对此,即使可以诉诸宪法上所确立的团结协作价值或者保护家庭的价值来加以论证,但也必须要考虑到第三者也拥有一项同样受到宪法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自由地展现其人格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不论意大利法院的见解最终依据是什么,这种见解实际上与德国、美国、英国司法实务以及学说的见解具有一致性:通奸不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在我国,通奸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在学术界有比较大的争议。从 《婚姻法》 第46条的规范内容看,通奸只有在构成重婚或者同居并且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配偶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关于此一问题,应从基本权利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角度以及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首先,根据基本权利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人格利益应当优先于婚姻稳定,当配偶之间的人格利益一致时,配偶权具有绝对性,这也是为什么在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时,配偶权可以获得侵权法保护的理由。在人格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各自以及第三人的人格利益,并考虑婚姻本质增加的权重,在微妙的权衡中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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