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子女财产照顾的法定义务和程序

子女财产照顾的法定义务和程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照顾是指为子女利益,保存、增值和使用子女的财产。财产照顾既包括法定代理也包括事实上的管理。在管理子女财产时,父母负有注意义务。根据 《瑞士民法典》 第318条第2、第3款的要求,单独行使照顾权的一方负有制作财产清单并向监护官厅提交的义务。根据 《德国民法典》 第1640条,对于子女应死因而取得的财产,父母也应当制作财产清单并应提交家事法院。

子女财产照顾的法定义务和程序

财产照顾是指为子女利益,保存、增值和使用子女的财产。财产照顾既包括法定代理也包括事实上的管理。以前财产照顾意味着父母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子女的财产;现在的观点则认为,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完全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义务,父母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子女财产的收益。

由于子女缺乏行为能力,子女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父母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如果父母将某物交由子女实际支配,子女就成为自己所属之物的占有辅助人。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子女逐渐实现其对所属之物的直接占有。[115]

子女所有的财产都处于父母照顾之下,父母有义务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对财产进行管理。在管理子女财产时,父母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程度如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标准。在瑞士、法国,父母负有善良管理人义务,在德国日本,父母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学者认为,善良管理人标准过高,父母稍有疏忽,即违背法律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利于父母照顾。相比之下,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较为公允。[116](www.xing528.com)

各国亲属法多设置有财产管理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1) 父母不得代表子女进行赠与。符合道德上的义务或礼仪上的考虑的赠与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 第1641条) (2) 父母代表子女的赠与不得动用被明示用于生息或储蓄的财产部分 (《瑞士民法典》 第321条) (3) 对于子女根据遗嘱、遗赠取得的财产,遗嘱人、遗赠人排除父母管理的,父母不得管理。(《日本民法典》 第830条、《瑞士民法典》第321条、第322条) (4) 父母不得违反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规定。(5) 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基本部分,拒绝遗赠、继承或赠与,或从事其他可能使子女遭受不利、承担风险的法律行为时,应当获得法院的批准。(《德国民法典》 第1643条) (6) 财产的收益首先用于支付该财产的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子女的抚养。(《德国民法典》 第1649条、瑞民第319条) (7) 对于不用于开支的子女的金钱,父母负有依经济管理原则投资的义务。(《德国民法典》 第1642条) (8) 在特定条件下,父母负有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根据 《瑞士民法典》 第318条第2、第3款的要求,单独行使照顾权的一方负有制作财产清单并向监护官厅提交的义务。根据 《德国民法典》 第1640条,对于子女应死因而取得的财产,父母也应当制作财产清单并应提交家事法院。(9) 子女的财产收入、劳动收入、营业收入在支付该子女的抚养费后有剩余的,可以用于支付父母自己的生计以及抚养该子女的未婚的未成年兄弟姐妹。(《德国民法典》 第1649条第2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