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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高院驳回多拉的禁止移居请求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斯科特不服提起上诉。宾州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就第2点而言,多拉移居佛罗里达州并没有妨碍父女关系的动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多拉有不当动机。该案的事实显示移居并非臆想,太多的因素可以提高母亲的生活质量。宾州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多拉的移居请求。

宾州高院驳回多拉的禁止移居请求

在美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如果想要离开法院的管辖地,[136]必须与父母另一方协商,如果父母另一方不同意移居,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法院在经过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允许或禁止移居。在Graham v.Graham[137]一案中,斯科特·格拉汉姆 (Scott Graham) 与多拉·格拉汉姆 (Dora Graham) 于1990年结婚,婚后于1993年6月14日生育女儿艾丽莎 (Alisha)。夫妻两人于1999年分居,1999年7月13日多拉诉请离婚,同时请求法律监护权 (legal custody) 以及事实监护权 (physical custody)。根据两人的协议,宾夕法尼亚州弗拉格镇民诉法院就监护权安排如下:斯科特在艾丽莎每周二放学后至周四早晨,以及每月有1或2个周末享有事实监护权。多拉享有其他时间的监护权。2000年4月18日,斯科特诉请主要事实监护权,多拉要求变更主要事实监护权并要求和艾丽莎一起移居佛罗里达州,理由是多拉想与其在佛罗里达州的男朋友罗杰·怀尔 (Roger wile) 呆在一起。弗拉格镇民诉法院认为艾丽莎和父亲的联系可以通过英特网支撑的虚拟探视来实现,判决由多拉享有主要事实监护权并准许多拉与艾丽莎一起移居佛罗里达。斯科特不服提起上诉。

宾州高等法院认为,在是否允许有监护权父母一方与子女移居到一个远离无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地方的问题上,法院必须考虑 Gruber v.Gruber案中确立的因素:

1.移居计划、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潜在有利因素,以及移居是否实质地提高了移居监护人与子女的生活质量,并且移居不是出于该监护人的突发奇想。

2.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请求移居或阻止移居的动机的合理性。

3.现实的探视替代方案的实用性是否能充分保障子女与无监护权父母一方的联系。(www.xing528.com)

宾州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就第2点而言,多拉移居佛罗里达州并没有妨碍父女关系的动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多拉有不当动机。

就第3点而言,初审法院关于虚拟探视 (virtual visitation) 的认识是不合理的,通过英特网建立起来的亲子联系不能替代父母与子女之间面对面的交往。

就第1点而言,多拉移居佛罗里达的唯一理由是与罗杰待在一起。在移居计划中,她并没有在佛罗里达工作的打算,经济上完全依赖罗杰。在佛罗里达州,既没有斯科特的亲属也没有多拉的亲属,多拉在那里也没有朋友,她无法获得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多拉和罗杰实际上只交往了三周或四周。罗杰没有承诺与多拉结婚,他们也没有结婚的计划,而且罗杰对多拉的描述仅仅是 “fine”。就多拉想与罗杰发展实质的爱情关系以及她和艾丽莎可以从中获益而言,移居计划并非臆想,但问题是,她和罗杰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一旦他们的关系出现问题,可行的方案仍然是回到宾州。没有证据表明移居不是出于臆想。我们注意到多拉主张适用Mealy v.Arnold一案的规则,该案虽然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但该案与本案有实质的不同。在Mealy案中,母亲已经与男友订婚,她的新丈夫是美军的医生和上尉,并且他们打算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福特布拉格定居。在子女熟悉该州环境后,母亲打算完成她的心理学学位。该案的事实显示移居并非臆想,太多的因素可以提高母亲的生活质量。故而本案不能适用Mealy案中的规则。宾州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多拉的移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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