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的要件具体制度详解

民事诉讼的要件具体制度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后者是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前,对当事人起诉活动提出的形式要件。这无疑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利益是民事诉权的另一要件。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力表现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的要求,并不包含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当事人适格制度。意大利民事诉讼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系属的有无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也属于管辖制度的内容。

民事诉讼的要件具体制度详解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专门的诉讼要件概念,但是意大利法官在做出本案判决之前,仍须审查当事人提起之诉是否满足一定法定条件,这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十分相似。

(一)诉讼要件的种类

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应当满足两方面的法定要件:诉权要件(condizioni délla azione)和诉讼条件(presupposti processuale)。这些条件的要求并不包括起诉要件。因为后者是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前,对当事人起诉活动提出的形式要件。但是在诉讼正式系属于法院之后,法官将对当事人提起之诉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其中包括对诉权要件和诉讼条件的审查。

1.诉权要件

所谓诉权要件,是指有效提起的诉讼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是从实体法角度对诉进行规制的法律形式。诉权要件的内容具体包括三方面:权利主体性、诉权利益和既判力。

权利主体性是指提起诉讼之人通过诉讼行使本人权利或保护本人法律地位的状态。意大利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azione)是与实体权利(diritto soggettivo)密切相关的概念,因此行使其他人的权利或保护其他人的法律地位而提起的诉讼被认为不具有诉权。这无疑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意大利民事诉讼仍然承认行使其他人权利的情形,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900条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或保持其权利,可行使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诉权。[48]不过这种情况是从诉讼进行权的角度进行理解。

利益是民事诉权的另一要件。根据《诉讼法典》第100条,提起诉讼或进行反驳之人必须与诉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诉权利益(interesse)。意大利学说认为诉权利益是民事诉权的实体构成要件,它与实体上的利益并非同一概念。作为诉权要件的利益,应当具有具体性和现实性,因此当事人基于保护将来的或者仅有可能性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原则上被禁止。

既判力表现为两方面的效力: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前者是指因当事人不能提出不服申诉时,判决产生的确定效果(《诉讼法典》第324条);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得基于同一请求原因提出相同的诉讼声明。但是尽管当事人可以基于与前诉请求原因不同的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声明,但是不得改变前诉判决确定的权利关系。因此,单纯的事实认定在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并不产生既判力的效果。

2.诉讼条件

诉讼条件是从诉讼法角度对诉讼进行的可能性提出的条件。与诉权要件不同的是,诉讼条件完全属于诉讼法事项,与实体法无直接联系。诉讼条件的范畴已经超出了诉之合法性的问题,它还包含了诉讼程序进行的诸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合法的起诉行为。根据《诉讼法典》第163条,民事诉讼以原告通过法院执行官向被告送达“传票(citazione)”的方式启动。该传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起诉的地方法院;(2)原告及被告的姓名住所等;(3)请求的标的物;(4)诉的理由、事实及法律观点;(5)原告主张的证据方法;(6)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委托的表示;(7)出庭期日的表示。该通知书送达后,原告和被告应另行在法定的时间内携带法定文书到法院确认当事人身份,此时法院书记官将对案件进行登记存档,该诉讼案件此时才正式系属于法院(《诉讼法典》第165—168条)。因此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活动不满足上述法定要求,例如上述传票中第(1)—(7)项内容不明确或被省略,则导致起诉无效的结果。法官如果在审理程序中发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将案件从法院卷宗撤销。

其次,当事人能力。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力表现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的要求,并不包含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当事人适格制度。根据《意大利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条规定,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具体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一般意义的诉讼能力;提供自己劳动的未成年人,具有行使劳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诉权的能力(《民法典》第2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法典》第75条);非法人社团由其主席或领导人进行诉讼(《民法典》第36条);非法人的委员会由其主席进行诉讼(《民法典》第41条)。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破产人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代理进行诉讼。(www.xing528.com)

第三,诉讼代理权。意大利民事诉讼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根据《诉讼法典》第82条规定,除了治安法官审理以及标的额为100万意大利里拉以下的案件之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通过律师代理进行诉讼。

最后,意大利法官对诉具有审判权和管辖权。意大利法官对诉应当具有审判权,主要表现为对外国人审判权的确定。《诉讼法典》第4条规定,意大利法院在以下情形审理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a.在意大利有居所或选定住所或者明确承认意大利法院的审判权(诉讼标的物为外国不动产的除外);b.诉讼标的物处于意大利境内或意大利国民继承的财产,以及在意大利发生和履行的债务;c.诉讼标的物与意大利法官已经系属的其他诉讼相关联。如果意大利法官发现对外国人的审判权有欠缺,应当依职权指出。另一方面,意大利法官对诉应当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法典》第99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者,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诉讼。该法典第7条至第49条具体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方法。其中,案件性质管辖以及标的金额管辖属于调查法官职权调查范畴,如果发现违背法定管辖,调查法官应当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前指出。对于违反土地管辖的问题,则属于当事人抗辩的范畴,如果被告未在答辩状中主张此抗辩事项将引起失权的效果。如果诉讼被认定违背管辖的,调查法官将该事项移送合议庭,由后者做出终结诉讼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系属的有无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也属于管辖制度的内容。法官通过三个方面确认诉讼系属是否已经发生: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原因。因此即使当事人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请求的原因相同,则仍然被认为重复起诉(请求原因共通)。如果同一诉讼已经系属于其他法官,后诉法官应当依职权做出判决宣告诉讼已经发生系属,并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诉讼法典》第39条)。根据以上内容,意大利民事诉讼要件内容如图2-4所示:

(二)诉讼要件的审理

1.关于诉讼要件的调查方法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要件审理完全采取职权调查方式。这是因为诉权要件和诉讼条件与公法秩序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即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也可以职权方式进行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法院采取职权探知的方法,相反,在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明方面严格遵守辩论主义的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资料并承担证明责任。例如被告承担证明诉权要件欠缺的证明责任、主张诉讼条件有欠缺者承担相关的证明责任。意大利民事诉讼理论曾经将既判力问题视为诉讼抗辩(eccezione processuali)的内容,即认为只有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诉讼是否违反既判力进行审查。但是目前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倾向于认为法院应当从维护公法秩序的角度出发,依职权调查当事人是否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诉讼提起诉讼。[14]

图2-4 意大利民事诉讼要件

2.关于诉讼要件的审理顺序

法院对上述各种诉讼要件,首先进行诉讼条件的审查。如果认定诉讼条件具备,则再进行诉权要件的审查。这种审理顺序反映出先程序、后实体的审理顺序。因为诉讼条件属于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具有诉讼程序的开始要件的意义;而诉权要件与实体权利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对诉权是否存在进行审理应当在诉讼条件具备之后进行。然而针对具体的诉讼要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的审理顺序。实践中的做法是,在诉讼开始阶段仅要求满足审判权和管辖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其他诉讼条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满足即可。诉讼开始的阶段并不强调必须具备诉权要件,在进行实体判决之前具备诉权要件即可。

3.关于对诉讼要件的裁判

针对不同的诉讼要件,法官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裁判。首先对诉权要件的判断。法院如果认定诉权要件具备,应当以载明该旨意的中间判决(sentenza interlocutoria)进行确定。如果认定诉权要件有欠缺,法院则以诉无理由(infondate)为根据判决驳回诉讼(absolutio ab actione)。首先,因为意大利民事诉讼将诉权要件视为实体法规范的范畴,因此关于诉权要件的判决显然具有实体的确定力。其次,对诉讼条件的判断。法院如认定诉讼条件有欠缺,则以诉讼判决(absolutio ab instantia)驳回。由于与诉权要件不同,诉讼条件完全属于诉讼法的领域,因此法院对诉讼条件的裁判并不具有实体的确定力。[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