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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顺序:关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应当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于诉讼要件与诉讼成立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顺序应当注意的是,诉讼要件并非是本案“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目前各大陆法系国家已不再采取分阶段形式的诉讼构造,诉讼要件审理与本案要件审理混合在同一程序的空间,因此两者并不存在前后的顺序关系。[86]本书认为不宜对诉讼要件的审理顺序进行人为限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诉讼要件的审理。

审理顺序:关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应当注意的事项

前已述及,诉讼要件的种类并非单一,各具体诉讼要件之间存在是否应当同时审理或者其审理的先后问题,再者,能否认为必须审理诉讼要件问题之后才能进入本案审理,上述问题均值得深入讨论。

(一)关于诉讼要件与诉讼成立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顺序

应当注意的是,诉讼要件并非是本案“审理”的前提条件。在诉讼结构方面,将诉讼要件理解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法院必须待审理全部诉讼要件并认为诉为合法之后,才能进行本案的审理。由于目前各大陆法系国家已不再采取分阶段形式的诉讼构造,诉讼要件审理与本案要件审理混合在同一程序的空间,因此两者并不存在前后的顺序关系。诉之合法性问题应当在法院进行本案判决之前得到确认,即使在诉讼开始阶段不具备诉讼要件,也并非必然导致诉讼被驳回的结果。日本民事诉讼法一般将诉讼要件的判断时间确定为最终言词辩论,此后当事人失去就诉讼要件进行攻击防御的机会。

但由于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并非泾渭分明,两者实属不同的理论范畴,要件及诉讼效果不同,则可能产生诸多诉讼法上的问题。特别是,当本案审理已经进行完毕、法院已经认定本案原告请求无理由,但诉讼要件并未完全明确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日本的通说认为,诉讼要件既然是本案判决要件,法院就应当首先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当发现欠缺诉讼要件时即使已经到达实体判断,也必须用驳回诉讼的方式作出判决。但是坚持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学者,则认为权利保护利益作为与实体要件同样的权利保护的要件,与一般的诉讼要件不同,因此主张当诉的利益不明时法院如果已经判明请求无理由的,只能以驳回诉讼请求方式进行判决。(www.xing528.com)

(二)关于诉讼要件之间的审理顺序

多数德国学者则认为应当按照调查的难易程度,对最容易判断而能最快审判的诉讼要件进行调查。[86]本书认为不宜对诉讼要件的审理顺序进行人为限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诉讼要件的审理。但是根据不同诉讼要件的特点,其审理应当按照一般到特殊、抽象到具体的顺序,这既适应了诉讼要件之间的差异性,也符合设置诉讼要件的目的。诉讼要件具有排除不合法诉讼的功能,因此从诉讼成本的角度,有必要将一些诉讼要件置于诉讼开始阶段,即在本案审理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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