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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措施及根本违约处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公约》分别就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逐一作出规定。“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对于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当卖方拒不交货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实际交货,但要受两项限制。对于解除合同,《公约》将其称为宣告合同无效。为此,《公约》对买方要求减价规定了限制,即如果卖方已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这种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措施及根本违约处理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公约》分别就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逐一作出规定。

(一)违约的定义

当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时,合同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即为违约。

“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二)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交货、交货迟延、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根据卖方违约情况的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分别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

1.卖方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交货包括装运货物和提交单据。在卖方拒绝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主要有: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即实际履行。

(2)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解除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当卖方拒不交货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实际交货,但要受两项限制。一是受《公约》第28条规定的限制,即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可替代货物法院一般不作实际履行的判决;二是如果买方已采取与实际发行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对于解除合同,《公约》将其称为宣告合同无效。第51条第2款规定,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则是各国采用最广泛的方法。《公约》第45条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买方可以按照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买方享有的这一权利,不因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例如,买方可以在宣告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2.卖方交货迟延

《公约》第49条规定,卖方交货迟延,并在买方规定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仍未交货,卖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对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公约》规定了以下几种补救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同,如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付替代货物;如货物不符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如修理、减价、赔偿损失等。

(2)要求对不符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公约》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在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是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www.xing528.com)

(3)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公约》对减价后应付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合同规定(X)乘以卖方交货时不符货物的实际价格(Y)与卖方交货时相符货物价值(Z)的比例,即X×Y/Z。合同规定价减去应付价款,即X-X×Y/Z,就是买方应减付的价款。因此,在合同订立后,如市价下跌,买方要求减低价格比要求损害赔偿有利;相反,如市价上涨,要求损害赔偿比要求减低价格有利。为此,《公约》对买方要求减价规定了限制,即如果卖方已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这种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4)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51条第2款规定,如买方不按照合同规定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此外,《公约》第52条还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多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况是:不付款、迟延付款、不收取货物、迟延收取货物。《公约》对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要求损害赔偿

《公约》第61条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卖方可能根据《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这种权利不因卖方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2.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如卖方已宣告合同无效。

3.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限让买方履行义务

《公约》第63条规定,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由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64条规定,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一段合理额外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者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随堂练习

1.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2.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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