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承保损失优化方案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承保损失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⑤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单独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为,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承保损失优化方案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根据货物损失的性质,全部损失还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完全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效用。实际全损有四种情况,即保险标的已灭失,保险标的毁损至无法恢复为原物,保险标的物灭失后不能复归被保险人船舶航海失踪经一定时间(4个月或6个月)仍杳无音讯。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推定全损有两种情况:被保险人对其货物的所有权因保险事故而丧失,不可能再收回;被保险人丧失货物所有权,其收回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理赔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对于推定全损的赔偿,被保险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1)按全损进行索赔。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一旦接受就不得再撤回;委付不得附带条件,一经委付保险人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取得对过错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当然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以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来解除对保险标的物的义务。

(2)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视为按部分损失进行处理。

(二)部分损失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www.xing528.com)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④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⑤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共同生活费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在共同海损理算方面,《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北京理算规则》都具有较大影响。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为,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3.单独费用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损害防止条款”,所以,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求助费用:是指船舶或货物遭遇海上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采取的使船舶或货物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救助行为所支付的佣金。

随堂练习

1.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会面临哪些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