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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普遍义务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使之在全面实施《TRIPS协定》之前有一个准备的时间,《TRIPS协定》第六部分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点:①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TRIPS协定》的规定。③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TRIPS协定》。

《TRIPS协定》普遍义务及优化措施

《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该条规定明确了协定的各项实质性规定对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最低标准,其根本目的是要将各成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提高到协定的水平上来。《TRIPS协定》强有力地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确保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但是《TRIPS协定》更多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因为在协定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的主张始终占据上风,这就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配合《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与深度上提出了很多难题。

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使之在全面实施《TRIPS协定》之前有一个准备的时间,《TRIPS协定》第六部分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点:①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TRIPS协定》的规定。②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再延迟4年适用《TRIPS协定》。③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TRIPS协定》。④考虑到《TRIPS协定》在产品专利保护方面有许多超前保护的内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可能构成一定的困难,所以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TRIPS协定》规定必须扩大其产品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它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协定》第二部分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迟5年,即总共可延迟10年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协定》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协议规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在过渡期内,成员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①不得增加或扩大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与《TRIPS协定》之间的不一致,即在《TRIPS协定》生效之后,立即“冻结”各成员国内立法与《TRIPS协定》之间的差距,并且在不久的将来只允许缩小这一差距。②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和财务合作。这类合作应包括协助后者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内立法,还应包括支持建立或健全与此相关的国内官方及代理机构,其中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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