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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解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败诉方如不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方有权要求有关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强制执行。公约也适用于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⑤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解析

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能力。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败诉方如不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方有权要求有关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由败诉方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本国执行十分复杂,法院通常依照本国诉讼法执行,它不仅涉及争议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涉及仲裁地和执行地所在国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都以外国仲裁裁决首先获得本国承认为前提,且有额外的附加要求。

为了统一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分歧,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一共有16条内容,主要规定如下:

1.公约适用范围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不仅适用于商事仲裁裁决,同时还适用于非商事仲裁裁决。按照公约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因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也适用于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且,被申请执行地所在国有权依照本国法确定何为“内国裁决”,属于内国裁决的则不适用该公约。

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与执行:①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②作为仲裁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③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是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⑤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裁决。⑥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⑦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后,在执行方面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应比对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规定较烦琐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二)我国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www.xing528.com)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此之外,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7章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

对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分为3种情况:如果外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则按照《纽约公约》规定办理;如果外国是与我国有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双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如果不属于前2种情况,则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此仲裁裁决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分为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的是,我国在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2项保留:一是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是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第二种情况是,与我国缔结有关双边贸易和司法协助的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外国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也没有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仲裁裁决,则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随堂练习

1.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是否可以独立存在?为什么?

2.一个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包含什么内容?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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