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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章某与丈夫石某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石某与同事黎某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法院认为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同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侵害对方的权益。本案便是运用了综合考量和利益衡量的方法。

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该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但是从其用语中我们可以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找寻法律适用的方式。我们从该条规定中的两个“严重”中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满了利益和价值冲突,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作出的取舍。具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德国,其证据排除规则是“衡量采纳的适用规则”,也就是在非法证据甚至是合法取得证据之“不利作用”与其本身“有效价值”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其取舍。当然,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并非没有依据,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丰富,他们通过判例创造了一些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某些合法证据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一样,在抽象规则不足的时候,需要对证据的“不利作用”与其本身“有效价值”进行衡量,以作取舍。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1.利益位阶与利益衡量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29]利益的衡量归根到底是利益的取舍问题,在利益取舍方面,应该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权益,保护位阶更高的权益。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过程中,应该对相互冲突的两项权益进行相互衡量对比,舍其轻而求其重。

在一案例中,妻子让女儿偷录与父亲的谈话,以固定丈夫瞒着妻子在外私存、隐藏款项的证据。该案件中丈夫隐匿夫妻共有财产,试图在离婚时获取非法利益。妻子让女儿偷录父亲的谈话,是为了获得被丈夫隐藏的财产的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女儿去偷录自己父亲的谈话,又确实可能伤害父女的感情,给父女关系留下裂缝,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可能。

本案就涉及保护妻子财产权益与父女亲伦关系的选择,如果加以排除,不把该录音带作为证据,也不按照录音带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丈夫就会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但如果允许该录音带作为证据,又有鼓励人们采用这种涉嫌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收集证据之嫌。因此,就要诉诸利益位阶的选择,将亲情置于更高的保护位置,而对该证据加以排除。[30](www.xing528.com)

2.综合分析与利益衡量

在非法取证过程中,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尤其在当事人双方。在有些纠纷中,如果不通过一些边缘或者侵权的方式,就无法取得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取证的难度加以考虑。

例如,章某与丈夫石某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石某与同事黎某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但章某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石某与黎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章某到外地出差,因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石某与黎某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章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进行拍照。法院认为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31]

在本案中,章某捉奸在床,属于非预谋事件,事态紧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侵害对方的权益。再者,是偶然遇见,不是出于刺探对方的隐私而拍照。综合主观心态、行为目的以及当时的情景,不应该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本案便是运用了综合考量和利益衡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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