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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种类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定类型的行政处罚制度中,警告属于申诫罚的范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训诫也属于精神和名誉方面的制裁,且主要适用于对诉讼秩序破坏较轻的情形,因而训诫同警告之性质适用方面大体相同,可归于申诫罚。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罚款同行政处罚制度之罚款的性质并无差异,因而可归财产罚中。如上所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四类可归于行政处罚制度之中,而拘传从本质上来说规定于民事诉讼中显然欠缺合理性。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种类优化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具体存在的种类有八类,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从学理上讲,依据行政处罚的客体,可将法定类型的行政处罚大致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以及人身自由罚四大类。

申诫罚从精神和名誉方面对违法者予以惩治,对违法者并没有有形的处罚客体。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不足以进行实质性处罚的行为,让行为人知道其行为的不当之处,避免以后继续犯类似错误。在法定类型的行政处罚制度中,警告属于申诫罚的范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训诫也属于精神和名誉方面的制裁,且主要适用于对诉讼秩序破坏较轻的情形,因而训诫同警告之性质适用方面大体相同,可归于申诫罚。

财产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益,通过让违法行为人承受财产上的损失,进而达到制裁违法行为人并促使其改正的目的。与申诫罚相比较而言,财产罚之处罚力度相对较重,适用于一定程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尤以财产罚的裁量程度大,便于执行,因而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法条规定中主要存在罚款和没收。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罚款同行政处罚制度之罚款的性质并无差异,因而可归财产罚中。

行为罚是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者通过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者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以示惩戒,从而达到制止正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者继续实施该行为的一类行政处罚。法条规定中的典型即为责令停产停业,在强制措施的种类中存在责令退出法庭,此二者在性质、特征上也基本一致。因而,责令退出法庭和拘传归于行为罚中。(www.xing528.com)

所谓人身自由罚,即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者科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由于人身自由罚剥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是行政处罚法中处罚力度最大的,法律上对此适用予以严格的限制。[15]目前法条中的人身自由罚为行政拘留,正如强制措施也严格规定了拘留的措施及适用条件。由此可将强制措施之拘留归入人身自由罚中。

如上所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四类可归于行政处罚制度之中,而拘传从本质上来说规定于民事诉讼中显然欠缺合理性。故笔者认为,强制措施的种类能够与行政处罚制度之种类完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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