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思想在古罗马时期便存在,借助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得到了发展壮大。受到启蒙运动中宣传的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思想影响的人们,不满当时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要求实现公开审判。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3]1791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随后,法国、日本、德国等国也相继确立了该项原则。二战时,法西斯政权任意逮捕、专横起诉、秘密审判和滥施刑罚,审判公开等诉讼原则被严重破坏。战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对相关诉讼原则作出规定,审判公开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狭义的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告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广义上的审判公开还包括向当事人公开。[4]审判公开要求公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包括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二是公开审判结果,也就是公开宣判。根据2009年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审判公开应当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五个方面。立案公开要求法院及时向当事人传达案件受理与否及其相关理由,将与诉讼相关的基本内容如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诉讼的流程、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和公众;庭审公开要求公开庭审人员,除特殊情况以外,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宣判,允许群众旁听,并运用直播、录播的方式让群众参与、知晓庭审实况;执行公开要求除特殊情况之外,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公开,采取相应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健全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听证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赔偿、执行异议等案件参照庭审公开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文书公开要求裁判文书不仅要写明判决的结果,还应当记载判决的理由。除不适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发布到网络上或汇编成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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