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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限额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某类案件的标的额超出了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但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法院也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只有灵活调整小额诉讼的适用标的额,才能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提高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

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限额的优化措施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而具体的数字则可由各省高院自行规定。而从上文可知,岳阳市在湖南省高院规定的标的额以下的案件数量非常少,使得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低下,而该市是湖南省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之一。由此,笔者认为由各高院综合本省年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具体数额所带来的效果并不可观。就以湖南省高院2013年确定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8000元为例,湖南省共有13个地级市、1各自治州,而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GDP排名中,第一名与最后一名的城市GDP相差7414.79亿元。因此,在经济程度发达的地区,人均收入较高,老百姓基本上不会为了8000元以下的纠纷而诉至法院,而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标的额为8000以下的案件数量可能相对比较多,这就导致了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笔者认为,在秉承着立法所确定的30%这个大标准下,可以灵活确定各市所适用的标的限额,而不是单纯只由各省高院统一确定一个数额。小额诉讼标的额的划分不应以行政级别为标准,而应以城市综合商业水平划分,将全国各地级市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再在同一阶级的城市内确定一致的标的额[12],抑或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各市经济发展情况,在确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0%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市适当增加小额诉讼标的限额。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某类案件的标的额超出了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但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法院也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只有灵活调整小额诉讼的适用标的额,才能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提高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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