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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起诉方式与起诉书同步改革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即可依据起诉书上所记载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直接签署处罚令。在此情形下,起诉书的形式区分宜与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时进行,与之相呼应。当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之时,由于法官依据起诉书即可直接签署处罚令,因此起诉书上的内容应详细记载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使法官无须开庭即可判决。

将起诉方式与起诉书同步改革

与我国一海之隔的邻国日本刑事诉讼审判方式上按照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区别,将其审判方式分为“正式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还划分为即决裁判程序和略式命令程序。[23]刑事诉讼的正式程序,又称通常程序,在日本称为“公审请求”,在公审请求中,日本实行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即公诉方提起公诉时,只能提出起诉书,不得同时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24]而略式程序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例外,在略式程序中,检察官在提出公诉时,需要写明“提起公诉、请求略式命令”字样,起诉状同时兼作略式命令请求书,连同案卷、必要的书证、物证一起提交法院[25]法院经过简单的证据调查,不需要开庭审理,即可作出处刑命令。针对轻微犯罪案件所设立的略式程序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这种起诉方式的分离,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成本,而且使被告人不必遭受长时间的未决羁押。

相较于日本的略式程序,我国的简易程序更多着眼于对庭审程序的简化,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只简化了庭审程序,而没有简化与之配套的其他程序,这种缺陷使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质上加大了公诉方和法官的负担。左为民教授在其调查报告中强调:“虽然一天能开庭审理十余起案件,但无法做到这些案件真正审结。”“表面的庭审时间缩短的代价是庭外工作的增加,诉讼工作的压力从庭审转移到了庭外。”[26](www.xing528.com)

基于简易程序所偏重的诉讼效率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照日本的“略式程序”,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改革,建立我国的刑事简易“处罚令”程序,或称“刑事速决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在建议采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公诉方可以在起诉书上全面详细地记载案件事实,并附上全部证据。法官即可依据起诉书上所记载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直接签署处罚令。在此情形下,起诉书的形式区分宜与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时进行,与之相呼应。当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之时,由于法官依据起诉书即可直接签署处罚令,因此起诉书上的内容应详细记载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使法官无须开庭即可判决。在我国实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改革的同时,对起诉书的形式予以改革,确立更加高效的简易程序,也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简单案件多、办案法官少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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