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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利益冲突防止立法及其概述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今美国,虽然反腐败的过程仍然属于长路漫漫,但是美国已然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方面成为了经验丰富的一员,掌握了许多立法方面的优秀成果。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无论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实施细则、实施成效方面都是非常先进的。

美国利益冲突防止立法及其概述

(一)立法背景

在美国,“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它的含义是“一名负有责任的官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官职责任之间的冲突”。

在美国革命战争结束后,国会成为政府中负责举行听证会和解决针对联邦政府的赔偿要求的部门。1830年后,那些在战争中受到财产损失的人或那些认为自己有资格获得政府提供养老金的人纷纷涌入国会要求补偿。国会一直过了很久才成立了一个索赔法院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国会并非司法机构,其雇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解决这些赔偿纠纷,然而这些赔偿中有很大部门是投机取巧的和过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面对着群众施加的强大的压力,要求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那些欺诈性的赔偿诉讼,尤其是政府官员介入的诉讼。

为此,国会于1853年通过了一个针对财政部欺诈行为的法律。这项法律禁止任何美国官员,包括国会议员在内因代表私人主顾向联邦政府提出赔偿要求而取得报酬。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另一项法律,禁止联邦政府官员及雇员,包括国会议员通过提供于对美国政府的诉讼有关的服务而取得报酬。这项立法的原因是当时国会了解到一些官员通过帮助个人或公司向政府获取合同而收取报酬。

这些最初的朦胧状态的关于利益冲突的法律反映出美国当时的一种公众舆论:政府雇员和官员不应当在对政府的赔偿诉讼中代表私人利益。他们在针对政府的行动中代表私人是对政府的不忠诚。公众担心的是,如果公共官员或雇员在自己相关的财政利益问题上采取行动,那就很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并且,利益冲突的表现对客观的决策以及公众对决策公正性的信心受到了威胁,因此必须阻断产生利益冲突的机会和可能。因此,政府官员和雇员必须在行为动机方面切断与其私人利益相关的嫌疑。要获得最好的效果和最强大的威信,政府必须采取立法的方式来使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立法成果

美国作为西方世界一个具有十分影响力的大国,它在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实践经验很丰富,建立了许多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文本和配套措施,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上可谓硕果累累。从二战后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起一系列反腐败机制。它是由有关政府和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准则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准则和法律的机构所构成的。法律和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假如一名政府官员或雇员根据《政府道德法》被法院判定为违法,那么他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美国法典》第十八篇之第十一章,又名《利益冲突法》。美国将用于反腐败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法条添加进刑法之中,为防止利益冲突法律体系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增添了有力的国家保障,使防止利益冲突与犯罪与刑罚联系起来,更有威慑力。三是《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早在1989年,总统的联邦伦理法改革委员会就建议,由适用于行政部门所有职员的单一规范,代替当时由各个机关的单行规定所组成的行政机关伦理体系。针对这个建议,布什总统于1989年签订第12674 号行政命令,确立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并指定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单一的、明确的、综合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标准。“准则”和法律的区别在于,“准则”是政府本身对其官员和雇员的道德要求,是一种行为标准和原则,它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某一政府官员违反了行为准则,他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但是要承担政府对他的惩罚,如通告谴责、被迫辞职等。除了以上三个重要的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及规定外,美国还有许多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条款,本文只讨论研究具有典型和纲领意义的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的就不一一赘述。(www.xing528.com)

(三)实施成效和影响

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遏制收受贿赂、打击腐败犯罪的明显效果。

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希腊等国都将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写入法律,但是只有美国将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文写进了国家刑法。这意味着美国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立上下的决心。现在在美国,已经有36个州政府特别设立了专门的道德委员会来负责法规的实施。这些法规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禁止的范围,二是怎样惩罚,三是如何遵守。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贯彻落实到了整个国家,其中洛杉矶市的《利益冲突法规》就是一个非常详尽和全面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它包含了利益冲突的许多种类,如礼品、回扣、收入、家庭亲属、地产收益、投资、财务公开等方方面面。

防止利益冲突的各种制度在美国都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实施和发展。主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接受馈赠和礼品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离职后行为限制、公职人员兼职的限制制度等。其中,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是十分显著和值得借鉴的。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政府官员或雇员在任职前、任职中或任职后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状况及财产增减状况。它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防止利益冲突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为财产申报后政府官员和雇员的财产状况变得相对透明,可以得到相当的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并且官员或雇员会因为自己的财产的透明程度而不敢出卖公共利益大肆敛财。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国家之中最具代表性是因为,它的这个制度主要是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概念进行的,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维持政府官员或雇员廉洁性的复杂程度。美国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大小官员原形毕露的案例不计其数,使公众对政府的廉洁性和自觉性重获信心。

在当今美国,虽然反腐败的过程仍然属于长路漫漫,但是美国已然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方面成为了经验丰富的一员,掌握了许多立法方面的优秀成果。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无论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实施细则、实施成效方面都是非常先进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实非易事,但是,世界范围内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其他国家做了良好的示范,对我们自身制度的构建起到了指点迷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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