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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法条的重点解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防止行政部门中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历经了130年。其立法精神依然是建立在防止行政部门雇员在执行公务的活动中产生利益冲突之上的。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和准则中,《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将其立法原则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法条的重点解读

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很健全的同时也很复杂,想要对其整个体系进行细致的解读是需要时间和空间的,鉴于本文篇幅考虑,本文主要抽取以下三部法律的一些具备相当代表性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期从里面吸取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的精华,为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三部法律内容简介

1.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分为二十七节,其中第220至222节重新编号为215至217,第223节已取消。简略标题为: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定义;在涉及政府的事务中对国会议员、官员及其他人员行贿;国会议员在美国联邦申诉法院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的行为;官员或职员被指控的行为以及其他影响政府的事宜;免除退休官员民兵服役;限制前政府官员、雇员以及行政立法机构的当选官员;对当事人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只能由美国支付的政府官员及雇员工资;提供获取委派性公职的机会;接受或索取非任命性公职;向金融监察机构提供贷款或赠款;金融监察机构接受贷款或赠款;提供获取联邦储备银行贷款商业票据折扣的机会;从发放的贷款中接受回扣或馈赠;处罚和禁令;接受对农业负债调整的考虑;违反本章条例而被美国政府收回资金的交易;为外国委托人充当中介的政府官员和雇员;体育竞赛中的行贿;持续性经济犯罪团伙;影响港口安全的行贿;国会议员行使不正当手段影响私营企业员工的雇佣决策[1]

2.美国《政府道德法》分为七章,简略标题为:立法机关人员财务公开要求;行政人员财务公开要求;司法人员财务公开要求;政府伦理机构;之前受聘导致的利益冲突;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篇的修订;议院法律顾问[2]

3.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分为九个部分,简略标题:总则;外来赠予;职员之间的礼物;冲突的经济利益;公务履行中的公正性;谋求其他职位;职权的滥用;外部活动;有关法定机关。

(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基本义务

第一,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美国防止腐败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利益冲突”的概念建立起来的,因此要防治腐败,预防利益冲突是关键的一步。美国防止行政部门中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历经了130年。最初,它是由南北战争时期一些关于赔偿起诉的法律组成,例如1853年国会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国会议员和联邦政府雇员为在对美国的赔偿起诉中代表私人方面而收取报酬。此外,它禁止政府雇员为对美国的赔偿起诉提供帮助,即便是不收取报酬也不可以。美国早先的利益冲突法律更多的是象征性的、涉及面窄的。而今,《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位于《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犯罪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部分第十一章,属于美国刑法范畴,其包括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适用于所有层次的联邦人员尤其是总统所任命的高级官员。目的就在于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进行彻底防治腐败行动。

美国《政府道德法》:在卡特政府竞选期间,他敦促国会批准“限制被联邦控制的机构的雇员转到受到严格控制的工业工作”。1978年10月26日,在尼克松总统辞职四年多之后,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虽然该法律仅仅包括了小部分新的联邦罪,尤其是对前联邦高级官员游说其前机构的新限制。但是评论者认为,该法律的通过是美国现代公共管理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美国《政府道德法》的目的是设立某些联邦机构,在一定范围内重新组织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运作进行一些改革,并维护和促进公职官员的品行,以及其他的一些目的。

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同《政府道德法》类似,美国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也是一部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法律。其立法精神依然是建立在防止行政部门雇员在执行公务的活动中产生利益冲突之上的。早在1989年,总统的联邦伦理法改革委员会就建议由适用于行政部门所有职员的单一规范,取代当时由各个机关的单行规定组成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针对这一建议,布什总统于1989年4月12日签订第12674 号行政命令,确立了行政部门职员伦理行为的十四条基本原则,并指定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单一、明确、综合的行政部门职员伦理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将于8月7日在联邦登记上予以公布。在180 之后,新的行政部门职员伦理行为标准将生效,届时该标准将首次作为单一的关于职员伦理行为的标准体系,适用于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3]

第二,基本义务。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和准则中,《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将其立法原则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法第一部分为总则部分,其中第一条内容就是有关公共服务基本义务的规定。

公共服务是一种公共信赖,每个职员对美国政府及其公民对超于私人所得之上的《宪法》、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忠诚负责。为了保证每个公民对联邦政府的健全怀有完全的自信,每个职员应该尊重并恪守这个章节中的道德行为准则,以及遵守这个部分所包含的标准和补充条款。

在准则中,法律规定了适用于每位职员所应当遵守的原则,职员应该按照准则的规定调整其行为至适当。具体包括:

职员不得持与其尽责表现相抵触的经济利益;职员不得使用非公开的政府信息参与金融交易或允许此类不当手段获取任何私人利益;除了此部分法律允许的以外,职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来自任何人或机构寻求官方协助、生意往来,或与该职员所在机构相关的活动有关,或由于该职员的职责所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间接影响其利益的任何馈赠或其他形式的货币价值;职员在其职责中应当将忠诚放在第一位;职员不得故意用未经授权的委托或允诺来使政府承担义务;职员不得以权谋私;职员应该秉公办事,不得对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所偏颇;职员应该保护联邦政府的财产,非授权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职员不得受聘于其他活动,包括寻求或商谈求职,这与政府职责相悖;职员应该避免浪费、欺诈、滥用职权和腐败;作为公民义务,职员应当忠诚,包括所有财政负担,尤其这些联邦、国家或地方税务——都是按法律规定征收的;职员应当一律遵守法律法规,不论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国别、年龄或身体是否有障碍;职员应当努力避免任何使他们冒犯法律或道德标准的行为。不论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所造成的还是违反这些标准的都应取决于一个对这些相关事实有所了解的理性人的看法。

《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行政部门雇员的行为,为雇员行为提供一个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范本。本法在第一部分就明确了行政部门雇员所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对接下来的法条起到了提纲掣领的作用。

(三)相关概念的定义

1.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中对公职人员、特定公职人员、公职行为、政府特别雇员、公务职责等术语都做了明确的定义:(1)“公职人员”指曾经或现职的国会议员、代表或驻地代表,官员、雇员或个人代表美国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政府分支机构(含哥伦比亚特区),在任何职权范围内,受该部门、机构或分支机构管辖,履行其职责;(2)“特定公职人员”指任何已被提名或任命为政府官员的个人,或已被正式通知将被提名或任命的个人;(3)“公职行为”指任何官员在其职权范围、任职期限或在其公信公众利益范围内,在其依据相关法规对任何问题、事件、行动、案件、程序或争议产生的任何决策或行为;(4)“政府特别雇员”指任何就职于美国政府行政、立法机构的公职人员,任何美国政府下属的独立机构或哥伦比亚特区的独立机构的公职人员,其中,任何担任其国会议员原籍选区临时代表的个人应划归为政府特别雇员的范畴;(5)“公务职责”指在近期或长期范围内,以独立或与他人协助方式或授权下述的方式通过直接行政或管理权力对政府行为进行认可或否认的行为。(6)“行政机关”包含任何行政机构,以及在行政机关中的任何部门或行政单位;(7)“司法机关”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破产法院,任何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设立的法院,包含美国武装部队上诉法院,美国联邦索赔法院以及美国税务法院(不包含美国地域争端法院或美国财产争端法院),联邦司法中心以及任何司法机关下属的机构、办公室或部门。(8)“立法机关”指美国国会,美国国会大厦总监理办公室,美国国家植物园,政府问责办公室,美国政府印刷局,国会图书馆,技术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办公室,美国国会警察局以及任何建立在立法机构之下的机构、部门、办公室或委员会[4]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本法案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还包括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人员的设计范围也不仅仅是一般的官员或雇员,同时还有一些特定的对象,例如政府特别雇员等。这就使得这部法律的受众比较广泛,有利于该法作为一部刑法的广泛适用。因此,我国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写进刑法,并且将法律的调整对象扩大,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

2.美国《政府伦理法》对法律中所涉及的术语或专有名字做了详尽的定义解释和规定。其中:

“收入”是指从任何来源得到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劳务报酬,包括薪水、佣金与类似收益、商业上的净收入与毛收入、处理财产的收益、利息、租金、版税、红利、年金、养老金、产生于债务免除的收益、合伙中分配股份产生的收益,以及产生于房地产或信托的收益等。

“亲属”指具有下列身份的,与公职人员有关系的个人: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祖母、祖父、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姨丈、姨母、婶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岳父、岳母、女婿、媳妇、嫂子、弟媳、姐夫、妹夫、继父、继母等等。

“礼物”包括金钱的支付、预付、债务偿还期的延展、提供以及金钱账户,或任何具有价值的物品,但为此支付了相等或更大对价的除外;此外这一用语不包括:(1)遗产或其他形式的继承物品;(2)适当的、给公职人员带来荣誉的纪念品;(3)全国或地方政府或其所属单位提供的、在国外由外国政府提供的或者由美国政府提供的食品、住宿、交通以及娱乐;(4)在宴会、招待会或类似场合消费的食品和饮料;(5)议员所代表的州的企业提供的、用于分发的消费品;(6)向公职人员的办公室投递的信息资料,包括所订报纸与期刊。

“个人的待客礼节”是指非出于商业目的,由个人而不是公司或组织在该个人或其家庭的居所,或在该个人或其家庭所有的不动产或设施内提供的招待。

在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当中,涉及“礼物”和“待客礼节”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对它们的定义直接决定了公职人员在活动中行为的尺度和范围。从以上对这两个词汇的定义可以看出,对礼物的范围定位是十分全面的,包括了遗产或其他继承物品、适当的荣誉性纪念品、政府或所属单位提供的或外国政府提供的一些食宿、交通和娱乐等。该定义十分细致和全面,可操作性强,值得参考和借鉴[5]

3.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中对“被禁止的途径[6]”做了定义:这一用语包括任何希望与职员所在机关进行交易的人、或希望该机关做出公务行为的人,以及将受到职员的履行公务行为影响的任何人。例如,对于该机关职员而言,行政机关合同的投标人,以及寻求行政机关资助的人就是“被禁止的途径”,职员不得从这些途径收受礼物[7]

定义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定义的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该部法律的实施和贯彻。因此,在法律文本中,对相关术语或用语的解释必须坚持专业、全面和简单明了的原则。综观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法规在定义方面的成果,不难发现其成熟性和完整性。这对于美国相关法律的实施是有非常大的帮助的,我国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时候应当对定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四)适用范围

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的适用范围:该法广泛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公职人员、证人、国会议员和其他官员或人员、前政府官员或雇员、金融监察机构官员或雇员、体育相关机构官员或雇员、港口相关机构官员或雇员等[8]

美国《政府道德法》的适用范围: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一政体在《政府道德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法的内容分布比较鲜明,前三章分别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员的财务公开要求,因此适用范围主要就是这三大机关的官员和雇员[9]

1.立法机关的议员均应当在当年5月中旬之前提交包含法律规定的自身财务信息的报告。其中对于任期不同的官员或雇员,提交的报告内容的要求有所不同。立法机关中所有薪资等于或高于现行一般薪资表中第16 级的基本年薪资数额的,以及如某议员雇佣的雇员中没有一人的收入等于或高于联邦政府职员级别16 级薪金,则该议员应至少指定一名主要助手履行该法的规定。在本法中,立法机关包括国会大厦管理机构、植物园、国会预算办公室、成本会计标准委员会、总会计办公室、政府印刷办公室、国会图书馆、实习医院医生办公厅以及技术评估办公室。

2.对于政府的行政人员,个人担任法律指定的官员或职员职位后30日内,应当提交一份包括该法规定信息的报告。但是在担任新职位前30 内脱离该法指定的另一职位的人员,以及已经因为新职位的提名或者作为新职位的候选人根据本法规定提交了报告的除外。

3.对于司法人员,个人担任司法职员职位后的30日内应当提交一份包括规定信息的财务报告。总统将某人的司法官员提名送交参议院后5日内,有关人员应当提交一份包括规定信息的报告。任何年度属于司法官员或雇员的个人在该年度履行职责超过60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5月中旬之前提交包含规定信息的报告。

一部法律必然有其针对的适用主体,因此,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对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观察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都可以发现有一个共同特征——广泛而细致。首先,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广。如前文所介绍的《政府道德法》就包含了国家的三个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其次,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细致。对于被纳入规定之中的公职人员,法律又通过对入职时间的划分来决定公职人员何时需要上报财务资料。这样简单明了的划分让财产申报的环节更加透明和高效。

(五)禁止性规定

1.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第二节是关于禁止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的规定[10]。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被禁止行贿的对象范围。其中包括公职人员、特定公职人员和证人。

(2)被禁止行为的对象范围。这里包括任何带有试图通过向公职人员或证人施行贿赂而从中获取不当私人利益的目的的人。

(3)被禁止的行为范畴。任何人,1)直接或间接地以不正当方式向任何公职人员或特定公职人员给予、提供或承诺任何有价物品,或提供或承诺给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任何有价物品,目的在于影响任何公职行为或影响上述公职人员或特定公职人员实施或帮助实施、合谋或允许任何对美国的不当行为或为实施该等不当行为创造机会;或引诱公职人员或特定公职人员实施任何有违其职权或不履行其职权的行为。2)作为公职人员或特定公职人员,以个人身份或代表其他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索取、要求、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有价物品并报以在公职行为上受其影响、或实施或帮助实施、合谋或允许任何对美国的不当行为或为该等行为创造机会、或实施任何有违其职权的行为。3)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不正当的方式给予、赠与,或对任何个人承诺、对任何第三方个体或团体承诺任何有价物品,并借以试图影响前者作为证人在任何法庭或相关专门机构、委员会等巨星的审判、聆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的宣誓作证,或试图影响该证人不能作证的行为。

(4)对这些行为的定性。这些行为是违背《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规定的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影响公职行为的公正性和责任性的行为或活动。

该部分对贿赂的对象范围和行为范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对贿赂行为的手段、动机等都做了规定。如“目的在于影响任何公职行为或……任何对美国的不当行为或为实施该等不当行为创造机会”。这就说明,即便贿赂行为实施完毕的当下行为人未从公职人员处获取利益,但是,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对行为人做出允诺,构成将来的利益的或为将来的事务创造机会的情况也被认定为贿赂的范畴。本法对此规定比较周全,具有相当的前瞻性。《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利益冲突尽可能少地发生在公职人员或政府其他雇员乃至证人的身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冲突的产生,进而切断进行腐败活动的源头,从根本上抑制腐败,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因此,本节的目的主要在界定调整对象的范围以及相关被禁止的行为,起一个指引的作用。

2.美国《政府道德法》第五章是关于之前受聘导致的利益冲突的规定[11]。曾经为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美国的任何独立机构或者哥伦比亚地区的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人在其任职期满后,向规定的机关或任何官员或雇员、针对法律列举的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故意以任何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身份、担任任何其他人员(美国除外)的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员(美国除外),或者出于施加影响的目的代表任何其他人员(美国除外)进行任何口头或者书面交流的,判处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www.xing528.com)

上述法条是针对政府官员或雇员离职后利益冲突的规定。由于不同部门和机构或组织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所以公职人员在职位变换之后很容易面临利益冲突的选择。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规定旨在消除公职人员在受聘于某一部门、机构或组织之后再进入其他部门、机构或组织时所造成的利益冲突。这就避免了公职人员在进入新的部门后发生腐败的可能性。

3.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都涉及礼物的规定,本法规定禁止职员索取或接受来自被禁止的途径的礼物,或由于他们的职务而予以提供的礼物。其中禁止职员之间:向上级赠送或索取礼物;接受下级职员的礼物、但是双方存在私人朋友关系并且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的除外[12]

对于上下级之间赠送或收受礼物方面,上述法条规定是不能向上级赠送或索取礼物。原因是此种情况行为人有可能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禁止接受下级赠送的礼物:俗话说“拿人手短”,若上级接受了下级赠送的礼物并且双方不存在私人朋友的关系,那么在该上级需要针对该下级所涉及的公共事件作决策的时候,就会有不公正的可能和嫌疑,造成利益冲突。

该法也对冲突的经济利益和行政部门雇员的外部活动做了禁止性规定:

本法第四部分包括两条,是关于对与职员的公务相冲突的经济利益的规定。

第一条为“经济利益回避”,该条禁止职员以公职身份,参与在其中享有经济利益的活动,也禁止参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雇主、或者任何其他特定人员在其中享有经济利益的活动。例如,一个机关的采购代理人就不得将电脑软件的订单交给其妻子所属的公司。除了职员不得参与某些活动之外,该条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作为替代的处理方案,这些方案可能包括出售或者放弃与公务相冲突的利益,或者取得法定的豁免后,职员才能够继续履行公务。

第二条为“被禁止的经济利益”,规定了行政机关禁止其职员取得或持有一些经济利益的权限。其中包括了表面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经济利益。该部分还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属于被禁止的经济利益的情形。

从本部分不难看出,该法对经济利益的定位是十分准确和细致的,表面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的区分有利于职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清晰地辨别哪些属于被禁止的经济利益,同时,该法还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对于按照规定出售经济利益的职员,还可以延缓缴纳税收”,这就让职员在按照规定出售所持有的债券、股票等经济利益的时候,赋税的压力相对较为宽松,利于法律的执行和公众的接受。

《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第八部分还对职员参与外部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调整。职员的外部活动包括担任外界职务。具体规定有:

1.禁止职员:参与对其公职相冲突的外部活动;担任专家证人服务,但在美国为当事人,或在美国具有直接或实际利益的诉讼程序中,代表美国担任专家证人的除外;就与其职务有关的教学、演讲或写作取得报酬等。

2.对职员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情况有:要求职员在参与外部活动前先取得许可的权限;对一些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以及一些非职业雇员的外部收入限制;对职员以个人身份进行集资的限制;要求职员偿付其正当的经济上的债务[13]

针对职员参与外部活动,本法既有禁止也有例外还有限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禁止职员就与其职务有关的教学、演讲获取报酬。这是非常合理的规定。因为公职人员本质就是代表政府为民众服务,若进行与职务有关的教学、演讲或写作也收取报酬的话,是显然有违公职人员的职责和操守的。以上这些规定都较为全面地囊括了职员在公职之外参加活动的行为基准和原则,使公职人员在进行外部活动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六)预防性规定

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的预防性规定包括提交财产报告、资产处理报告等。美国《政府道德法》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提交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

首先,报告的内容。公职人员提交的报告中涉及的财产及收益包括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因当前受聘于美国政府得到的收入除外)的来源、类型、数量或价值,以及在前一年度收到的价值累计为100美元或超过100美元的酬金的来源、时间及数额。具体包括:一、前一年度由分红、利息、租金以及投资收益组成的数额或价值超过100美元收入的来源和类型,并说明这些收入的数额级别。二、前一年度报告人从其亲属之外的任何其他来源收到的交通、住宿、食品或娱乐方面的任何累计价值为250美元及以上的礼物的来源及简要说明。任何个人出于个人待客礼节提供的任何交通、住宿或娱乐方面的礼物不必报告。此外,合理市场价格为35美元或低于35美元的礼物不属于本款中规定的礼物之列。三、在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收到的累计价值为250美元及以上的补偿的来源及简要说明。四、在前一年度中对在以买卖或交易中的财产所持有的任何权益,并且在上一年度终止之时,这些权益的合理市场价值在抵消报告人的亲属向报告人所负债务后超过1,000美元,以及个人存款账户中累计为5,000美元或低于5,000美元的所有存款。五、在前一年度任何时候向亲属之外的任何其他债权人所负担的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及其数额级别,其中不包括由报告人或其配偶的个人居所不动产担保的任何分期付款债务;由个人机动车辆、家庭家具或设备担保的任何贷款。六、前一年度金额超过1,000美元的与下列有关的任何购买出售或交换行为的简要说明、日期及价值的数额级别:非完全作为报告人或其配偶的个人居所的不动产、股票、公债、期货等。七、需要报告的职务为:任何公司、合伙或其他商业企业、任何非盈利组织、任何劳动组织、任何除美国之外的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官员、董事、受托人、合伙人、所有人、代表、职员、顾问等。不需要报告的职位为任何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友谊组织或政治组织中完全只具有荣誉性质的职位。八、对一些未来聘用事宜、报告人担任公职期间的离职许可、除美国之外的前任雇主继续支付报酬事宜以及由前任雇主承担费用、继续实施职员福利方案等事宜的协议或协议的日期、当事人及条款予以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信托、合格隐名信托等无需报告其持有的权益或因这些权益而取得的收入来源。

其次,报告的提交。公职人员的报告应当根据该法的规定将其报告提交给指定的众议院秘书、参议院秘书、现在聘用报告人的机关中的指定官员或其将来工作单位中指定的官员、政府伦理办公室署长、司法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任职法院的书记员等。

再次,报告的公开。相关部门和官员应当根据职责将所收集的报告根据法律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一般为有关人员提交报告后15日内)进行公开,经请求,相关负责人应当向任何人提供这些报告中任何报告的复制件,并可要求申请人支付合理费用,用于补偿复制或者邮寄这些报告的支出,但向其收取的费用不得包括任何从事报告复制或者邮寄工作的职员的报酬。由于提供这些信息主要是让人民受益,在相关部门认为免除或降低前述费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无偿提供报告复制件或降低提供报告复制件时所收取的费用[14]

本法中关于财务公开报告的规定十分明确和具体:报告的内容、报告如何提交、收取报告的部门以及公开报告的部门和期限都在其中规定得十分详尽,这就为该法的实施创造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各个部门的分工与合作都一目了然。这样非常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形式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七)实施和执行

美国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方面的最大特色就是其政府设置的议院法律顾问。美国《政府道德法》第七章是关于议院法律顾问的规定[15]

法律顾问办公室是参议院的一个机构,其首长为参议院法律顾问职位,设立副参议院法律顾问职位,其职责为法律顾问分配给其的职责,并在法律顾问缺席、残疾或者法律顾问的职位空缺的时候,担任代理参议院法律顾问的职务。法律顾问办公室直接向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其中包括:议长、参议院中的多数派与少数派领导、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以及职位最高的少数派成员、对参议院的机动资金享有管理权限的委员会的主席以及职位最高的少数派成员。联合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时,参议院书记员应当提供协助。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规定在联合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或参议院通过决议做出指令的情况下为参议院、参议院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议员、官员或雇员辩护。也是在同样条件下,法律顾问才应当根据规定为了执行参议院、参议院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传票而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法律顾问还可根据法律规定为参议院、参议院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议员、官员或职员辩护;为执行传票而提起民事诉讼、介入司法程序或有关代理活动、做豁免程序的授权代表、提供咨询、就一些宪法权利进行辩护等。

议院法律顾问的设置为参议院的法律事务提供了许多方便。法律顾问的存在使国家的法律通过各个部门的法律顾问的传播得到了广泛实施,使行政部门的办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将落到实处。

(八)例外情形

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对公职人员之间收送礼物做出了例外规定。

(1)收受或赠送礼物的例外:在未主动索取的情况下,每次接受市场价格不超过二十美元的礼物,但每一年度从任一途径所获取的礼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五十美元;接受由于家庭关系或个人友谊而赠送的礼物;参加一些由资助人承担入场费用的较大规模聚会;因公务在国外接受食品点心以及参与娱乐活动。

(2)职员之间送礼的例外:在偶然情况下,职员之间每次可以提供和接受价值不超过十美元的物品,在办公场所分享的点心和食品,以及在居住场所的接待,该例外规定可适用于生日以及其他传统上相互赠送礼物的节日;在婚礼等重大个人场合以及退休等结束上下级关系的场合,职员之间可以提供和接受相应的礼物,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征收小数额的金钱集体购买礼物[16]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因此,法律在做出规定的时候也不能以偏概全、将所有情况一揽子处理。规定例外情形是保证法律的周延性的必要措施,借鉴美国关于例外情形的规定,我们在构建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相关规定的方方面面,尽量做到全面、实用。

(九)争议解决途径和处罚措施

1.美国《行政部门道德行为准则》第一部分总则中对纪律处分和纠正措施作了规定。

(1)违反本部分规定或机构补充规定的将导致根据政府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机关程序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纪律处分。这些措施可能会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惩罚或措施区分开来。

(2)针对个案制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或纠正措施是行政机关的责任。然而,纠正措施或纪律处分可能会被政府道德办公室主管根据本章相关程序整理或提出建议。

(3)违反本章或机构补充规定的,同样地,不产生任何权利或利益,实体的或程序的,由法律对任何针对美国、其机构、其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的人强制执行。因此,如果一个人指证一个劳动者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则不论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国籍、年龄或身体残疾状况,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程序,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规定[17]

2.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第16节对处罚和禁令作了相关规定。

(1)违反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或第209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凡违反行为规定的主体均应被罚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根据本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

b.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主体均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根据本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

(2)任何人,被充分证明违反第203、204、205、207、208或209条规定而被司法部长提交至有关联邦地方法院并建立民事诉讼的,每个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0美元的罚款,或被处以与当事人所造成危害相当或更高价值的罚款。该罚款不排除任何其他刑法、民法、习惯法或行政法的处罚。

(3)如果司法部长有理由认定某行为主体违反了第203、204、205、207、208或209条相关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呈请相关联邦地方法院禁止此主体继续该行为。如果法院发现情况属实,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禁止该主体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本节中呈请书的撰写不排除任何其他根据法律与美国或个人有关的惩罚[18]

从规定中可以看到,本法的处罚和禁令不排除其他法律的调整,本法的处罚和禁令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同时进行。这样就有利于本法的广泛适用,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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