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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内部报告与调查机制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亚洲开发银行现行的内部报告及调查机制,是与包括非洲开发银行集团、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集团、美洲开发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在内的五大国际金融机构,在调查单位开展调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性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亚洲开发银行内部报告与调查机制的优化探讨

亚洲开发银行现行的内部报告及调查机制,是与包括非洲开发银行集团、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集团、美洲开发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在内的五大国际金融机构,在调查单位开展调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性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内部报告及调查机制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亚洲开发银行设立OAI(Office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为专门的调查机构,将其规定为指控与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活动,或亚洲开发银行员工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的最初接触点和调查办公室。在组织结构上,该办公室对行长负责,直接向行长报告反腐和廉政办公室的重大活动和成果,并且通过行长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在开展调查活动时,OAI主任与办公室中得到授权的工作人员可完全不受限制地查阅(并且可暂时拥有或控制)与所有亚洲开发银行的活动、人员和实物财产有关的资料和记录。其主要职权是对收到的指控进行评估,同时根据本原则和指南立即开展彻底的调查,并向亚洲开发银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建议。咨询并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合作,以交换意见、经验,以及如何有效应对内部和外部欺诈、腐败或滥用的看法。

第二,指南中明确了其适用主体,以及OAI的调查范围。调查指南适用的主体包括参与调查的各方,可能涉及OAI、其员工、经其授权或行长任命来执行调查工作的任何一方、亚洲开发银行的所有员工、亚洲开发银行聘用的顾问和承包商,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活动涉及的,应当遵循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的其他第三方。

对可能引起调查的行为类型,指南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上述有关OAI性质的规定中,“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是指违反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腐败政策的任何行为,这就包括了指南中定义的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以及阻碍行为。而“与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活动”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以及严重影响、可能影响亚洲开发银行或以其他方式与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任何活动。因此,结合《反腐败政策: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统一定义》的解释,这些行为可能是:腐败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动;欺诈行为,指有意、无意误导或试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陈述;强迫行为,指直接或间接损害或危害、或威胁损害或危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恰当地影响其行动;共谋行为,指两方或多方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设计的安排,包括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滥用行为,指盗窃、浪费或不正当地使用与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活动有关的资产,无论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忽视;利益冲突,是指一方在其中拥有的利益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其履行正式职责或责任、契约义务,或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阻碍行为,包括故意破坏、伪造、更改或隐匿亚洲开发银行调查涉及的重要证据;向调查人员作出虚假声明,目的是在实质上阻碍亚洲开发银行的调查;威胁、骚扰或恐吓任何一方,阻止其披露其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事项,或阻止其要求展开调查;严重阻碍亚洲开发银行的契约性审计权利或查阅资料的权利;违反亚洲开发银行制裁的行为;违反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的其他行为,包括未能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证人,指由于举报人或证人举报或与配合亚洲开发银行的调查,以对投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建议、威胁或采取针对举报人、证人,或与举报人或证人有关联的人士的任何不利行为,对这类行为的调查应当按照OA 2.10进行。

此外,OAI的调查还可能包括企图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对亚洲开发银行员工的不当行为、违反廉政政策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证人的行为的指控,将由OAI按照本廉政原则和指南、OA 2.04的附录2和OA 2.10的规定展开调查;OAI还可根据行长或总干事、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局的要求,按照OA 2.04的规定调查其他不当行为。

第三,亚洲开发银行对调查行动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形设置了事前通报及回避措施,即在发现利益冲突之后,且在采取任何调查行动之前,应立即向OAI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通报。涉及OAI主任的利益冲突应向行长披露。解决利益冲突的任何行动应有书面记录。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参与调查,以及限制查阅案情记录和资料。

第四,亚洲开发银行严格控制与调查有关的非公开信息的披露事项,规定OAI将根据适当的物理电子和程序控制措施来保存所有信息和记录,严格限制与调查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可根据案件的性质,按照OA 2.10的规定,以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所必需的方式,向调查主体披露某些证据;只有该调查办公室和行长有权查阅其相关的调查的文件和记录,他们可以根据OA 2.04、OA 2.10、公共信息交流政策,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与其他各方共享反腐和廉政办公室未经编辑或节录的文件和记录。

第五,该指南规定了被调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被调查的主体人员一方应当向OAI提供其财务信息,必要时还需以书面形式,放弃与将被披露的信息有关的任何隐私或保密权利;作为被调查人员的权利则包括有权在被问询的时候,要求另一工作人员陪同,但不得因此拖延或阻碍调查,同时陪同人员不得是OAI、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秘书长办公室、总审计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人员。(www.xing528.com)

此外,举报人和被调查人员需要履行的共同义务,即为调查活动提供配合,具体包括:接受问询、提供OAI所需的在工作人员控制之下的所有物品、配合OAI要求的任何测试、承担与OAI及其他调查部门所讨论的所有信息的保密义务等。如果工作人员不履行配合义务,亚洲开发银行可根据拒绝配合的行为得出对其不理的结论,甚至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及时、完整地回应问询,经要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销毁或隐瞒证据,在调查期间歪曲事实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

(二)内部报告及调查机制的程序性指引

根据指南的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的调查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接受投诉,指南规定OAI应当尽可能地接受所有的投诉,不论其来源,包括匿名或保密投诉;

(2)确认投诉,OAI应对所有投诉都进行登记和审查,确定是否在其管辖或权力范围;

(3)初始评估,一旦投诉经过登记,OAI将对投诉进行评估或“筛选”,确定其可信度、重要性和可验证性,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投诉包含的指控或信息应符合以下标准:在反腐和廉政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即与反腐和廉政办公室被授权调查的活动有关;可信度,即存在发生违规行为的合理可能性;可证实性,即能以切实可行的方式获得足够的证据,以确定指控属实的可能性;重要性,即有关事项的重要性足以表明调查调查本身和将会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是必要的;其他相关因素,例如亚洲开发银行是否掌握可行的方案解决相关问题;

(4)确定案件的调查次序,OAI应当按照组织的制度、政策和程序决定应当开展哪些调查,并根据指控的严重性和可能的结果制定执行调查计划,分配所需资源;

(5)确定调查结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未获得足够的信息支持投诉,OAI应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结束调查,必要时通知相关各方,结束调查的决定必须由OAI主任和处长共同签字同意;如果获得的信息足以支持投诉,OAI应按照组织的制度、政策和程序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组织内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投诉不成立,OAI应在必要时将有关事项提交给组织内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证人或调查主体未能履行其义务,OAI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组织内的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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