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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特殊市场准入规制边界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从推动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的角度思考,应尽最大可能地限制特殊市场准入范围。政府应在经济和技术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特殊市场准入条件,把准入规制对竞争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欧盟的完全竞争指令则树立了全面自由开放电信市场的里程碑,为我国电信业的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引入竞争树立了良好典范。

电信业特殊市场准入规制边界优化

虽然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从推动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的角度思考,应尽最大可能地限制特殊市场准入范围。“正如药物效用最佳状态乃是人体不再需要它,法律的最大成功也在于当局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干涉被降低到最低限度。”[4]只有放开或放松特殊市场准入限制,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才能从法律上得以可行。政府应在经济和技术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特殊市场准入条件,把准入规制对竞争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或者说,在可竞争领域仍然维持独家垄断,或已引入竞争领域维持寡头垄断格局,排斥一切竞争者参与,都应属于不当特殊市场准入,其实质等同行政垄断。当然,也需要考虑放松市场准入可能带来过度竞争的问题。实际上,市场准入规制的放松会产生过度竞争的可能性很小。[5]因为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并非全面放开,而仅为有限度的增加竞争者数量。

例如,欧盟最大程度地剥离了稀缺资源使用权分配和主体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只对电信稀缺资源的分配进行总量控制,对主体进入市场不设行政许可。欧盟的完全竞争指令(96/19/EC)则树立了全面自由开放电信市场的里程碑,为我国电信业的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引入竞争树立了良好典范。该指令的第2条第2款强制其成员国从1998年1月1日取消语音电话服务提供的专营权利。第2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撤销:“(a)提供电信服务的专营权利,包括建立和提供需要提供上述服务的电信网络;或者(b)将经营者数量限制为两家或更多企业提供上述电信服务或建立、提供上述网络的特殊权利,根据客观、按比例和非歧视的标准除外;或者(c)指定经营者的特殊权利,根据客观、比例和非歧视的标准指定数家竞争性企业提供上述电信服务或建立或提供上述网络除外。”

美国在1996年颁布新《电信法》取消了诸多许可,除涉及稀缺资源外,不限制数量,以促进全面竞争。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任何州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法律不得禁止任何实体提供任何州内或跨州的电信服务,或者对其具有禁止性影响”。同时还明确允许电信和广电的双向进入,修订后的电信法从法律上消除了对电信业全业务经营的禁令,由于市场的放开,竞争主体的数量急剧上升,甚至达到上千家,而市场份额却主要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大型运营商手中。如2005年Verizon和MCI,SBC和AT&T合并后,这四家企业占同行业收益的75%。(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特殊市场准入的界限在于垄断企业管理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的成本高低之衡量。若在衡量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福利变化基础上,竞争成本低于垄断利润时,则应该限制特殊市场准入的设置。我国对市场准入的过度行政干预由来已久,基于权利寻租而创设不必要市场准入规制,导致政府干预失败的现象比比皆是。因而,应在竞争有限的原则下,对特殊市场准入作严格限制,确保数网之间的直接、间接竞争和网际之间的替代竞争。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竞争机制形成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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