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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OFCOM:分权模式的运作方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1998年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垄断协议这两种行为。为此,英国于2003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确立了新的独立规制机构——通信监管局OFCOM的法律地位。OFCOM的编制约为200人,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因此,英国的反垄断机构对电信经营者有调查权、先予执行权和处罚权,这对电信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很大威慑力。

英国OFCOM:分权模式的运作方式

1.英国电信行业监管法律

英国在1984年将英国电信私有化,其51%的股权出售,制定Mercury进入英国电信市场的双寡头竞争政策。在此背景下,英国于1984年通过了《电信法》,“该法的主要原则是企业私有化、鼓励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普遍服务,推动了英国电信业的发展”。[3]英国在《电信法》中还确立了英国第一个电信规制的独立统一机构——电信规制局(OFTEL)。同年,英国颁布了《有线电视与广播法》,放开了电话业务市场允许广播电视运营商进入电话业务的限制,在1990年修订的《广播法》中进一步放宽对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商的经营限制,允许电信运营商进入广播电视业务,对尚未接入有线电视的家庭提供网络电视服务,到2001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的用户提供广播电视业务。后来随着英国三网融合的发展,电信、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加剧,对电信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英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即现行的《通信法》取代了1984年的《电信法》,该法对英国原有的电信规制机构做了重大变革,将原有各自独立的五个相关规制机构——电信规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规制局(RA)、广播标准委员会(BSC)和无线通信规制局(RCA),合并成为一个全新的独立规制机构通信管理局(OFCOM),“负责对英国整个通信行业(英国将广播、有线电视、电信等行业统一称为通信行业)的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并对所含的广播电视产业、电信产业和无线通信产业的发展进行行政监管,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4]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传统广电和电信实行双向进入,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监管的办法,但是,对经营者进入广播电视业相对严格一些;对于融合性业务,广电和电信企业均可经营。[5]实施《电信法》后,竞争者进入的许可证制度实际被废除,市场竞争更多地依赖《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将经营者置于《竞争法》的规制之下“经营者如果被发现有违背《竞争法》可被处以罚款”,这些规定是《电信法》所没有的条款。

2.英国电信经营者竞争的法律规制

在对经营者违反竞争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上,英国《1998年竞争法》和1973年《公平贸易法》是英国现行竞争法体系的核心框架。英国1973年《公平贸易法》是针对经营者独占和合并的行为。英国《1998年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垄断协议这两种行为。在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上,《公平贸易法》是以市场份额作为法定标准,推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的衡量可以涉及英国整个国家,也可以是英国的相关产业的某部分。《公平贸易法》给予规制机构在判断是否应将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特征的商品或服务时有自由裁量权。进入三网融合后,英国的《公平贸易法》和《1998年竞争法》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在三网融合初期,经营者要受到《1998年竞争法》规制的情形比较多,因为市场刚刚起步,并且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的经营者仍然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只有他们才有能力和机会发生滥用市场的优势地位的可能,这正好是《1998年竞争法》所要规制的内容。在三网融合逐渐成熟和经营者众多的情况下,《公平贸易法》也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正是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经营者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规制。

3.英国电信行业规制机构

英国原有的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的规制机构框架也是建立在传统的产业分立基础上,由于内容、传输渠道不同,共有9个独立的机构监管电视、广播和电信。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逐步走向融合,传统的分立规制框架已经受到了新的挑战。为此,英国于2003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确立了新的独立规制机构——通信监管局OFCOM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OFCOM的编制约为200人,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理事会由1个执行主席、4个执行主管和5个非执行主管组成,负责把握OFCOM的战略决策方向、监管OFCOM是否满足法定的监管职能和是否符合对社会公共机构的要求,同时还负责监管OFCOM的全部资金收入与支出。”[6]OFCOM还设有许多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如关于负责全面执行OFCOM政策的执行委员会、负责评估OFCOM内部控制、账目、审计的公平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消费者利益问题的消费者委员会等。

OFCOM的主要使命:一是接管五家电子通信业务法定规制机构[7]的全部职权;二是促进竞争,增加通信产业消费者的福利,确保基础网络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满足消费者的产品需求提供优质的电讯服务;四是负责通信产业竞争法和行业法的规制;五是对电信业务采用新的统一规制框架取代传统的电信许可证的颁布;六是确保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及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4.英国电信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英国的竞争主管当局是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先予执行权和处罚权。英国反垄断当局采取两种方式确定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一种是以英国全国的范围作为一个市场来衡量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另一种是将经营者在英国有重要影响的地方作为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围。因此,英国的反垄断机构对电信经营者有调查权、先予执行权和处罚权,这对电信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很大威慑力。英国为了让其他经营者不受妨碍地进入电信市场,取消了垄断电信市场的“双寡头垄断政策”,“允许大量企业进入电信产业,提供各种通讯服务,改变了英国电信公司和Mercury公司在经营电信业务上的垄断地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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