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备法律制度推动电信业规制改革

完备法律制度推动电信业规制改革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美国、日本的电信业规制机构改革同样也遵循这一原则。总体来看,英、美、日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明确了电信业规制机构的地位、权利和职责。英、美、日三国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电信业的规制核心是围绕打破垄断,建立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体系。在美国的法治经济中,司法也是不可或缺的。日本在《电信法》中明确,邮政大臣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决定第一类电信经营者对市场的进入和退出。

完备法律制度推动电信业规制改革

在域外,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规制机构改革一般都是立法先行,先立法后改革。英国、美国、日本电信业规制机构改革同样也遵循这一原则。他们在组建或重构电信业的规制机构前都制定或修订了相关法律。比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建立及后来的调整依据的是1943年的《通信法》和1996年修订的《通信法》;英国的通信监管局OFCOM的组建依据的是2003年的《通信法》,日本总务省对电信业的监管,通过日本在1998年的《中央政府部门机构重组基本法》,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邮电局的监管职能纳入到总务省。总体来看,英、美、日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明确了电信业规制机构的地位、权利和职责。

英、美、日三国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电信业的规制核心是围绕打破垄断,建立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体系。英国在1981年的《电信法》,打破邮电局垄断电信市场经营,将邮电局拆分为邮政局和英国电信,同时鼓励英国水星公司经营电信业务,形成英国电信双寡头的市场经营。1984年新《电信法》明确了鼓励电信竞争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英国三次出售了英国电信公司股份,逐步完成电信公司私有化。1991年,英国颁布《竞争与选择:年代的电信政策》白皮书,打破了英国电信市场的双寡头格局,到1996年,英国已经形成了完全开放的电信市场。

美国早在1934年颁布了《通信法》,为了适应电信业市场发展需求,1996年美国颁布《电信法》,废止了《通信法》。1996年《通信法》打破了电信、传媒和有线电视之间的界限,允许长话、市话、有线电视、广播、影视公司等相互渗透、相互参股,彼此进入对方的市场,[15]美国的电信市场逐渐由分业经营转向电信全业务经营,建立了电信市场全面竞争的环境。由于美国的电信公司始终为私营,保证了美国的监管机构与电信公司相互独立,美国电信业监管机构的法治监管。在美国的法治经济中,司法也是不可或缺的。审慎的司法审查能够确保电信监管机构始终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美国电信业的诉讼不断矫正美国电信业朝着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16](www.xing528.com)

日本的电信业与我国电信发展模式相似,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发展起来的,电信监管模式均为“政监合一”。但是日本在电信监管方面做了更多的创新改革。日本在《电信法》中明确,邮政大臣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决定第一类电信经营者对市场的进入和退出。[17]在2001年,日本通过了《电信产业法》,主要解决电信瓶颈设施,防止电信市场垄断的形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