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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简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场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工作。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佩戴头套、手套、鞋套进入现场。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现场勘查简介

现场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工作。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必须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特定空间领域内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件的性质,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情况,以确定侦查范围;收集犯罪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采取紧急措施。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客观。

对发生犯罪事件的场所以及遗留有痕迹、物品的处所进行的勘验,包括当场对事主以及有关群众进行的调查访问。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可以了解犯罪行为在客观环境中造成的种种变化,并据以对犯罪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出初步判断,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人和物发生联系,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上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反映。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做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资料整理: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像。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佩戴头套、手套、鞋套进入现场。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www.xing528.com)

①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②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③初步勘验、检查现场,指定专人利用足迹踏板或分辨现场足迹后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同时初步观察了解现场原始状况,并拍照固定。

④详细勘验、检查现场,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有录像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像,命案和重大的刑事案件必须摄像,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对遇有检查妇女的身体情况,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带至医院由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遇有尸体的现场应当通知法医到场,法医要确定死者身份和特征、尸体的位置和姿态、尸体现象,附着物,注意观察死者指甲缝、手中有无因搏斗抓住的罪犯的毛发、皮肉、碎布片、纽扣等物。尸体外部伤痕损伤的部位、方向、形状、深浅、颜色、大小、数量等。检验尸体外表应制作详细的尸体外表检验笔录并照录像固定。如果案情需要,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规则》对尸体进行“开三腔”解剖检验,同时提取尸体血痕、十指指甲、指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女性尸体应当再提取乳头拭子、阴道拭子、口腔拭子。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对遇有血迹的现场,实地勘验时,要注意现场上褐色、棕色或灰色的斑点,这些斑点可能是血迹。采集方法是尽可能地提取带有血迹的原物。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可用洁净的小刀将血迹刮下,用纸袋包装或用湿纱布、棉花将原物上的血迹黏附下来,放在室内晾干。注意所用的包装物、吸附物一定要清洁。

在现场勘查中,注意寻找和发现遗留在现场上的血迹、烟头、卫生纸、果核、瓜子皮、饮料瓶、作案工具、手套和其他随身物品等,以用于提取DNA。

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做出初步分析判断,并对现场及尸体是否保留做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制作提取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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