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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素:两法衔接的关键因素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较为直观地发现,看似简单的两个阶段的程序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却问题重重,难以达成“两法衔接”机制的目标和要求。要达成这一目标,需要经历的程序颇多,“两法衔接”机制涵盖了这些程序,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刑事司法机关接受案件的程序、刑事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程序是其核心,也是“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重要因素。

程序要素:两法衔接的关键因素

对“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的首要问题应当是程序问题,法律程序是权力运行的“控制钮”和“安全阀”。健康理性的程序能够帮助行政犯罪案件顺利合理地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从而实现衔接机制的整个运行流程,合理地规避容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监督机关失职而造成的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直观上看,以程序制约权力,通过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乃至滥用是“两法衔接”机制必要的完善路径。

“两法衔接”机制的程序按时间先后可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从发现涉嫌行政犯罪案件到移送案件阶段,二是刑事司法机关从接收移送到处置阶段。刑事司法机关的处置包括立案或不立案两种程序。可以较为直观地发现,看似简单的两个阶段的程序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却问题重重,难以达成“两法衔接”机制的目标和要求。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相关法规覆盖面越来越广,可以说已经有极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总括性法规多,详细的制度性规定少的问题,难于对执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根本性转变,“两法衔接”实践中的一些固有问题仍然存在。由于许多地方改革仅仅把眼光局限于移送制度和接收制度的程序要求上,而没有建立和完善规范这些要求所必要的配套保障程序。健康理性的程序能够帮助“两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从而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的目标,而合理地防范容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监督机关失职的程序是“两法衔接”机制程序的构建核心。因此,对于“两法衔接”机制的程序问题的研究,应当有所拓展,至少必须纳入监察监督程序、行政监督程序、司法监督程序以及审判程序才能称之为完整的“两法衔接”程序。例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通过设立检察听证程序,让检察人员直接参与到行政决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确保对该违法行为和对应行政行为的理性评判。

在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对一些不属于犯罪和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只采取行政制裁的办法,刑事程序不会主动介入。但是,当触及行政制裁难以达到惩治功能的情形时,行政执法机关就有必要通过适当的程序将这类严重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行为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再通过刑事司法机关的相应受理程序保障整个社会的法制秩序。要达成这一目标,需要经历的程序颇多,“两法衔接”机制涵盖了这些程序,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刑事司法机关接受案件的程序、刑事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程序是其核心,也是“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重要因素。(www.xing528.com)

不论从我国当下的法制要求进行考量,还是从“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状况进行评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问题都是影响“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重难点。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实体法在立法体例上缺乏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直接区分,因此,解决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通过何种渠道、步骤纳入刑事司法领域这一问题,就落到了“两法衔接”机制的工作任务重,而“两法衔接”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程序的集合体,解决了“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程序问题,也就实质上实现了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目标。

我国法制发展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但大到依法治国,小到完善“两法衔接”,缺乏完善的程序机制均是难以达成目标的。而要构建某种程序机制,首要任务是寻找相关理论的突破口,推进针对程序思维的重视,并在对实体性规则遵守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性规定坚决贯彻,一手抓实体、一手抓程序,才能充分展现法治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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