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有必要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都有可能在“两法衔接”机制中逃避责任或保护本单位利益,如行政机关的以罚代刑现象,公安机关的拒不接受移送、拒不立案现象,检察机关的怠于监督现象等,都属于必要的社会和公众监督范围。本书认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司法功能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同样有效。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科学性。

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有必要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都有可能在“两法衔接”机制中逃避责任或保护本单位利益,如行政机关的以罚代刑现象,公安机关的拒不接受移送、拒不立案现象,检察机关的怠于监督现象等,都属于必要的社会和公众监督范围。

目前公众参与的难度在于,其一,缺乏信息。不论是政府联席会议还是信息共享平台都未曾对公众开放。其二,缺乏救济途径。一旦发现有违“两法衔接”的情形,公众申诉途径有限。其三,缺乏安全保障。我国的人权保障一直是法制的弱环,在此种法情之下,公众参与监督行政执法或挖掘行政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弱势方的公众,容易导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法包括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等,可参考“工会制度”,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由组织出面进行监督,既保护了个人,又增强了抗议协商能力。

世界各国均有司法过程中公民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先例,例如美国的公民权利组织在本国范围内成立的“审判观察团”,通过旁听、批评、提出建议的方式监督司法,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本书认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司法功能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同样有效。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通过非当事人的参加和监督模式,能够流动地、能动地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助力,有助于重塑“两法衔接”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在“两法衔接”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制度确立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建立相关日常模式,形成制度或惯例,设立专门的接待机关或办公室,收集整理公民参与的相关资料和成果,鼓励公民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参加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以证人、当事人或旁观者的方式对“两法衔接”的某个部分进行小范围技术性干预,公民团体则可以委任一些参加人,参与到“两法衔接”工作的流程中从事一些非权威性的工作,比如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发布在信息平台上的共享信息,从中考评执法过程的适当性,也可以实际参与调取行政执法资料以监督行政执法的公正性。(www.xing528.com)

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科学性。较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另一种积极可行的民主治理模式,有利于改善监督质量。权利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项基本权利,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作为社会公共意志的集合,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这种对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掌握塑造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正常情况下,社会拥有的资源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即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越低,则社会所拥有的资源越少,国家所掌握的资源越多。当国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越多时,社会成员的独立性就越弱,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强。而社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其对国家的依附性均是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所以根据这一逻辑思路,只有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成员能够掌握的社会资源才越多,其对权利的运用才能够越自由,其权利的保障也越充分。因而从某种程度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模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提出了潜在要求。

从法治建设推进的趋势来看,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程度都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人民对于权力的正确认识和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均将成为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群众基础,概因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实质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故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有利于将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被动转为主动。在这一过程中,市民社会发挥着媒介的作用,将分散的个人有机整合,使之成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其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即各种社会媒介组织的孵化器[11],这意味着法律需要保障公民社会中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权利与权力不受侵害,使之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充分发展其意志,成为自治自律的法律主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