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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随后由于清政府的倒台,这部章程还没有面世即已夭折。北洋政府成立后,国内经济情况继续恶化,为解决政府面临的财政困难,北洋政府开始整顿税收制度,计划开征清政府未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另行颁布了《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清单,自1921年1月开始征缴。由于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国内和国际现实,所得税一经公布即面临众多抗议,所有相关政策均未能在全国普及,但其税制已经初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职能。

北洋政府时期的重要性及影响

所得税制度被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最早出现所得税概念是在清朝末期。当时的清政府外有列强入侵,内有革命叛乱,国家财政既无力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又无法满足国内镇压革命的军费开支需要。为了维持国家的政治稳定,清政府开征个人所得税。1911年,清政府起草了《所得税章程》,该章程共有30条,规定对公司所得、个人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收税款,当时采用的是八档累进所得税税率,税率为1%~6%,起征点为500元。但随后由于清政府的倒台,这部章程还没有面世即已夭折。不过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征该税种,而且当时的税制设置相对科学、合理。

北洋政府成立后,国内经济情况继续恶化,为解决政府面临的财政困难,北洋政府开始整顿税收制度,计划开征清政府未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新政府成立三年后,在《所得税章程》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制度,颁布了《所得税条例》。当时设置所得税的理由有以下四点:第一,国民负担税收的能力应根据各自的财富水平而各不相同。如果按照比例税率征收话,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较轻,低收入阶层较重,所以决定采用累进税率,这样可以调整贫富差距。第二,相较于所得税,其他税种具局限性,无法大面积普及,而所得税除无纳税资格者以外,所有国民都必须按照收入的多少缴纳所得税。第三,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弹性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职能。

该条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税率见表3-3。

表3-3 《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累进制税率[2]

免征事项:

(1)军官服役所得。

(2)美术或者著作所得。(www.xing528.com)

(3)教师薪俸。

(4)旅费、学费以及法定赡养费。

(5)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得。

(6)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所得。

此条例公布以后,因为所得税课税范围较广,再加上当时的政治环境,所以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915年,政府规定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试行,进而推广至全国,并于8月9日公布了《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该细则共16条,备于1916年开始实施。但该细则一经公布即遭到商会的强烈反对,后由于时局的原因,财政部在1916年1月10日通知各省《所得税条例》暂缓执行。另行颁布了《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清单,自1921年1月开始征缴。根据税目清单,采用先行课税、暂缓课税和从缓课税三种划分见表3-4。

表3-4 《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清单中征收次序

该清单公布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反对,迫于舆论压力,政府在该规定实施后的一年宣布取消。

由于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国内和国际现实,所得税一经公布即面临众多抗议,所有相关政策均未能在全国普及,但其税制已经初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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