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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的架构设计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为9人至17人,可以兼顾效率和代表性,奇数避免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出现选票相同的情况,并且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理事都占多数。这种设计一方面是考虑理事会的制度设计已经体现多元治理理念,身份不同的理事在决策时即可进行有效监督,避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考虑。

法人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的架构设计

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实质是在法制框架下构建一种民主、法治、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明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达到实现公益目标、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目的。

(一)理事会人员构成与产生方式

理事会的组成体现共同治理原则,从推行法人治理的公共文化机构来看,一般由公共文化机构主管单位、自身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1]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首届南京图书馆理事会由14人组成,首届南京图书馆监事会由5人组成。在理事会中,人大、政府代表3名,社会代表6名,馆方代表5名。在监事会中,政府代表一名,社会代表两名,馆方代表两名。[2]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广东省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两馆理事会理事按照“三三制”的原则构成,包括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馆方代表,其中社会公众代表所占人数最多。[3]

温州市图书馆经公开招募共遴选出13名理事,其中除本馆两名职工代表外,还包括文化教育界代表3名、工商企业界代表3名、卫生界代表1名、读者代表两名、图书馆志愿者代表1名和温州市文广新局代表1名。[4]

云南省博物馆首届理事会由15人组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省文化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员)、社会服务对象代表(企业或社会教育机构、社会公众人士、文博专家、文化企业或博物馆所在地基层组织机构人员)、云南省博物馆管理层和职工代表(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博物馆专家代表、博物馆职工代表)各占1/3。[5]

宁夏博物馆理事会由11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代表2名,馆方代表5名(含职工代表1名),专家代表1名,媒体代表1名,企业代表2名。[6]

山东省济南市群众艺术馆理事会于2015年3月13日挂牌成立,并举行了第一届理事会大会第一次会议。济南市群众艺术馆理事会理事共13名。其中,政府代表分别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委派1人担任,本单位代表由馆职工代表大会从副馆长、职工代表中各推荐1名,馆长作为当然理事不需要经过推荐产生。在全市20余名申报人员中,由举办单位遴选出资深文化专家、群文专家、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各1名,服务对象代表3名。[7](www.xing528.com)

分析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机构可以看出,理事会成员结构基本是从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其他行业/人士代表中选出。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为9人至17人,可以兼顾效率和代表性,奇数避免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出现选票相同的情况,并且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理事都占多数。对于公共文化机构的管理层是否进入理事会,多数理事会将公共文化机构行政负责人或党委书记作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二)理事长人选与选任程序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最高负责人。目前在理事长的选任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名任命,另一种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从理事长类型来说,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多是从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公共文化机构行政负责人、文化学者、企业家中产生的。

表5-1 部分公共文化机构理事长产生方式与人选

(三)监事会的设立

目前,公共文化机构是否单独设立监事会没有统一的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对于监事会设立方面的表述是理事会“可”作为事业单位的监督机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从目前推行法人治理的单位看,大部分公共文化机构没有单独设立监事会,而是赋予理事会一定监督权,既要负责监督理事会自身运行,又要对管理层执行决策层决议事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这种设计一方面是考虑理事会的制度设计已经体现多元治理理念,身份不同的理事在决策时即可进行有效监督,避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考虑。但是这也形成了理事会总体上“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形,不利于决策、管理、监督这三种权力的制衡。

少数机构建立了独立的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理事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山西省朔州市图书馆等。例如,南京图书馆监事会中,政府方代表1名,社会方代表2名,馆方代表2名。外部监事占多数,如何在制度框架内有效地规范和保障监事的责任与权利,将监督层的监督权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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